魯法案例[202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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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在下班返回住所的途中,被趙某駕駛的機動車撞擊受傷。事后,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定趙某撞擊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犯罪。王某遂向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調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并責令其重新認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遭受傷害,且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下,能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適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款的前提,是傷害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所界定的交通事故,其本質應為過失引發的交通意外事件。本案中,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行為人趙某主觀上具有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客觀上駕駛機動車蓄意撞擊受害人,不具備交通事故所必需的過失性、意外性本質特征,故依法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關鍵要件。本案損害后果系他人故意犯罪行為直接導致,并非交通事故所致,顯然不符合該項規定的適用條件。另外,受害人所受傷害亦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外出等其他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綜上,被訴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決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時的合法權益。行為人以積極追求或放任損害發生的主觀故意,將車輛作為實施加害的工具,其行為已超出正常交通行為范疇,本質屬刑事故意犯罪。生效刑事判決具有終局既判力與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在工傷認定中,不得對已依法認定的故意犯罪行為再作交通事故性質的重復評價。
本案清晰界定了刑事故意犯罪定性對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排除適用規則,精準厘清“故意犯罪”與“交通事故”的法律邊界,既嚴守工傷保險的制度初衷,又彰顯罪責一致的法治精神,有助于統一法律適用、規范認定標準,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與社會公平正義。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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