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法律關系復雜。江穎靜律師梳理事實,指出鄒X系從犯、獲利少等情節(jié),為其爭取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在鄒X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中,案情盤根錯節(jié)。鄒X被指控在明知他人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協(xié)助接收、轉移巨額違法資金,其中部分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的被騙資金。且鄒X有投案后脫逃又被抓獲的情況,使得案件處理難度大增。
理清案件定性
江穎靜律師自2017年執(zhí)業(yè)以來,承辦案件逾500余件。面對此案,她先明確案件的定性,認定鄒X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她仔細審查證據(jù),分析出鄒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尋找辯護突破口
江穎靜律師進一步尋找對鄒X有利的情節(jié)。她指出鄒X系初犯、偶犯,獲利少,主觀惡性小。雖然鄒X投案后脫逃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歸案后供述穩(wěn)定,且自愿認罪認罰,還已退贓。這些情節(jié)成為為鄒X爭取從輕處罰的關鍵。最終,法院采納了江穎靜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認定鄒X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考慮到鄒X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其適用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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