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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梅姨終于落網,全網叫好。
但是對梅姨拐賣的那些孩子來說,傷害并沒有結束。
盡管這些孩子都和親生父母相認了,但是被拐賣的經歷,割裂的情感會影響他們一生。
有一個被拐賣的孩子楊某某,不愿意跟自己的親生母親團圓,選擇跟養父母一起生活。
不僅如此,他還把親生母親拉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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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母親夏某某接受采訪的時候,很卑微地說,自己只是想像朋友那樣和他聯系,但是不知道什么時候被他拉黑了。
在楊某某走失后,他的父親尋他未果,后來在火車上墜車身亡。母親夏某某一個人守望著能再次和兒子團聚的希望,結果兒子這樣對待她。
夏某某說,她想知道孩子的情況,只能通過養父母來了解。
我覺得這可能是天下最慘的母親之一了。
有網友說這孩子是被養父母PUA了,還有的人說因為親生母親家里窮,要是千萬富翁就不會這樣。
也有很多網友說,買孩子的一方應該和人販子同罪。
站在親生母親的角度看,這事兒真挺令人氣憤的,但是從法律方面來講,買家方真的應該和人販子同罪嗎?
我們現有的法律也認為買方是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罪,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要死刑。
而刑法241條,收買被拐兒童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15年修法后不再免責了。即使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人仍構成犯罪,可從輕。
但是我覺得,應該提高刑責,加重懲罰。
雖然他們不一定要和人販子同罪,但是法律應該對他們有同等的震懾力,因為他們是一個犯罪鏈條上的。
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方才是這個犯罪鏈條的源頭動力。
理論上來說,如果不是買方想要買孩子,人販子又怎么可能去拐賣兒童?
3年以下有期徒刑太輕了,至少應該將刑罰提高到10年上下。
至于這個楊某某,其實被拐的兒童受到的傷害是終身的,也是旁人很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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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幼年時期已經對養父母形成了感情依戀,已經把養父母當成了自己的家人。
突然告訴他們這個家是買來的,養父母是買他的人,而親生父母又很陌生,完全沒有感情,對他的人生來說是割裂的。
他很難推翻自己過往的所有情感,去重新信賴一個只有血緣關系的陌生人。所以他選擇養父母一方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他只是一個受害者,不應該對他有過多的要求。但是我并不支持像他這樣被拐最后選擇養父母的人。
人生有很多事情都不能兩全其美。
當左右為難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正義的一方。
要知道,支持“購買”自己的養父母,就等于支持犯罪。
這種養父母的行為,是侵占別人的親子權,搶奪別人的孩子,破壞別人的家庭,毀掉別人一生的行為。
支持這樣的養父母,等于支持他們傷害自己的親生父母,相當于認賊作父。
親生父母為了尋找自己受了多少苦難,他覺得和養父母有感情就可以站在壞的一方嗎?
人總會有左右為難的時候,那個時候應該怎么選擇?不是選擇舒適區,是選擇正義。
人無論什么時候,都應該有正確的三觀。
能讓一個人無愧立于天地之間的行為準則,也是正確的三觀。
和人販子幫兇——養父母割裂才是惡有惡報,否則是倒行逆施。
很多被拐的孩子,找到親生父母的時候,已經長大了,應該有獨立的思想和是非觀了。
我希望他們能看到這篇文章,雖然我尊重他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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