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相識的王某和孫某,2020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為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20萬元彩禮。同年10月,兩人按習俗舉辦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生育女兒王小某,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女兒由孫某直接撫養。此后王某因彩禮返還問題與孫某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20萬元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習俗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
孫某在同居期間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視,分手后女兒仍由其直接撫養,若僅因未登記就要求全部返還彩禮,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綜合考慮彩禮實際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及比例。
此案中,法院未機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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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可隨意撤銷的投資。在雙方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會被支持,這既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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