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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交易平臺
出售自用的人體工學椅
買家收貨后
以“非正品”要求三倍賠償
賣家表示“冤枉”
究竟怎么回事
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林某在購物平臺花費1836元購買一款人體工學椅,該座椅在購物平臺上品名為“AA品牌經典人體工學椅”。自用多年后,2025年,林某在某二手平臺以880元出售該座椅,并在商品參數設置中將品牌選擇為“other/其他”。但因林某選擇了該二手平臺的一鍵轉賣功能,商品鏈接名稱自動顯示為AA品牌人體工學椅,用戶無法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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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薛某首次拍下座椅后表示因認錯型號申請退款。林某退回貨款、下架原鏈接,重新發布出售,刪除了一鍵轉賣鏈接,并手動移除首次售賣標題中的“AA品牌”字樣。
2月10日,薛某再次聯系林某表達購買意愿,雙方約定線下交易,薛某委托其家人現場驗貨后付款成交。數日后,薛某以座椅非正品為由,向林某提出異議,林某回應自己從未強調椅子為品牌正品,薛某自認當時沒仔細看產品售賣信息。
隨后薛某訴至法院,主張林某的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貨款并支付交易價三倍賠償款,總計索賠4400元。
林某辯稱,自己只是轉賣個人閑置物品,并非職業經營者。交易中已明確標注品牌為其他,并如實說明過商品情況,且880元售價遠低于正品市場價,交易也是由薛某家人線下驗貨無異議后成交,自己并不存在欺詐意圖。
法院審理
本案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為:林某在某二手平臺上向薛某出售案涉座椅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本案中,林某在某二手平臺兩次發布案涉座椅的轉賣信息時,均將商品品牌明確標注為“other/其他”,未主動宣稱商品為AA品牌。在首次交易中,轉賣頁面雖因二手平臺自動鏈接功能顯示原購信息“AA品牌”,但該信息系平臺技術邏輯自動生成,林某無法修改,且薛某在首次交易后已通過退款行為終結該次合同關系。二次交易前,林某已刪除標題中“AA品牌”字樣,并通過微信向薛某明確說明商品系“原廠配件制作”,未虛構品牌歸屬。薛某委托家人線下驗貨時,已對商品外觀及功能進行現場查驗并完成付款,交易過程中未對商品品牌提出異議。結合二手交易場景,林某定價880元顯著低于AA品牌某型號正品市場價,薛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交易主體,應對商品屬性與價格之間的關聯性具備合理認知。
薛某在首次交易后已明確知悉商品型號差異,二次交易時通過微信溝通及家人線下驗貨再次確認商品細節,其自認“未仔細看”交易信息,表明其未合理審慎履行買方注意義務,不能歸責于林某信息披露瑕疵。因此,林某未實施虛構商品品牌或隱瞞關鍵信息的行為,薛某亦未能舉證證明林某存在誘導其產生品牌認知錯誤的故意,故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綜上,法院認定林某向薛某出售案涉座椅的行為不構成欺詐,依法判決駁回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二手閑置交易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個人閑置物品流轉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資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在二手交易平臺,如賣家僅出售個人閑置物品,并未長期、大量、反復售賣同類產品,則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經營者”,不適用“假一賠三”規定。
鵬法君提醒,為更好地保護買家和賣家雙方的權益,賣家轉賣閑置物品時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商品實際情況,清晰標注商品品牌、規格、新舊程度等關鍵信息,主動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誤導的表述。對于買家而言,在參與二手交易時應結合商品售價、標注信息、市場價格等形成合理的交易預期,面對遠低于正品市場價的商品時,要核實商品實際情況。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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