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建設工程領域中,實際施工人歷經訴訟勝訴后,本以為能順利回款,卻常遇到“發包人已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的尷尬局面。此時承包人可能早已負債累累、財產被查封,實際施工人面臨“勝訴卻拿不到錢”的困境,而發包人則主張“已履行付款義務,不應再被執行”。
那么,實際施工人勝訴后,發包人卻向承包人付款,還能強制執行嗎?
最高院在《連云港振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環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雖然發包人的合同相對方為承包人,但在實際施工人已經提起訴訟并且民事判決明確了發包人對承包人承掃連帶付款責任的情況下,發包人履行義務的對象則得到了確定。即在實際施工人的債權得到實現之前發包人主動履行或者被強制履行義務的對象應當是實際施工人,發包人不能自由選擇履行對象,即使發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實際施工人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裁判觀點簡析
一、核心裁判規則:勝訴后發包人付款對象法定,不得隨意選擇
1. 判決生效即鎖定付款義務與履行對象
- 若判決判令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或直接判令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付款,發包人就喪失了自由選擇履行對象的權利,必須向實際施工人履行義務;
- 此時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原合同相對性已被生效判決突破,發包人擅自向承包人付款屬于“履行對象錯誤”,不能產生債務清償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對抗實際施工人的執行申請。
例如,法院判決發包人甲在欠付承包人乙1000萬元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丙支付800萬元。判決生效后,甲仍向乙支付了1000萬元,丙申請強制執行時,甲以“已付清工程款”抗辯,法院最終駁回其抗辯,繼續執行甲的財產。
2. 債務抵銷同樣不能對抗實際施工人
實踐中,部分發包人會在判決生效后,與承包人通過“互負債務抵銷”的方式規避向實際施工人的付款義務。但最高人民法院入庫參考案例(李某友執行監督案)明確裁判規則:
- 生效判決已明確發包人責任范圍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債務抵銷行為本質上包含“發包人向承包人清償”的意思,會加大實際施工人債權實現的風險,與判決保障實際施工人權益的立法精神相悖;
- 該抵銷行為對實際施工人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強制執行,發包人仍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執行糾紛涉及合同相對性突破與生效裁判執行力的沖突,法律適用復雜。建議實際施工人在發現發包方向承包人付款后,及時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制定執行策略,避免因程序不當或證據不足導致維權失敗;發包人也可在付款前咨詢律師,確保操作合規,防范法律風險。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