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3月22日消息,乘坐網約車發生事故,導致乘客受傷,而相應的責任賠償,是由網約車司機還是平臺承擔?近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3年6月,劉某通過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宋某駕駛的網約車出行。行駛途中,因司機宋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了路邊護欄,造成劉某受傷。經鑒定,劉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治療結束后,劉某將宋某及運營該網約車平臺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9萬余元。
被告宋某辯稱,自己作為網約車司機,接單是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平臺與乘客的客運合同,拿到的報酬也是平臺結算以后的費用。故被告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科技公司辯稱,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企業共同構成了承運人主體,公司作為平臺企業,已盡到了人車審核的準入義務,宋某作為事故的實際侵權人,不應規避相應的賠償責任。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的請求權基礎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劉某通過電商平臺的服務入口匹配至某科技公司經營的網約車平臺下單預約車輛,平臺將出行信息派送給宋某,由宋某駕駛車輛將劉某送至目的地,相應的運輸費支付給科技公司。
因此,法院認定科技公司為網約車訂單的服務提供者,與劉某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
宋某僅為駕駛員,根據平臺提供的出行信息運送乘客,與劉某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現因運送過程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受傷,劉某對此并無過錯,故科技公司應當對劉某受傷產生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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