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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啟動整整六年,補償款卻一分未見!劉女士的房屋自2016年被納入棚改項目后,一直未獲安置補償。多次溝通無果后,她選擇依法維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不能以“未達成協議”為由無限期拖延,最終判決責令區(qū)政府在9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本案再次明確:作出公平補償決定是征收機關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
01
案情簡介:項目啟動六年,安置補償申請石沉大海
劉女士(化名)在某市某區(qū)擁有房屋。2016年7月X日,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劉女士的房屋被納入“綠化路棚改項目”征收范圍。
然而,在征收程序啟動后的長達六年時間里,劉女士未獲得任何補償。直至2021年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她才正式確認自己屬于該征收項目的被征收人。2022年3月,劉女士向區(qū)政府郵寄了書面的安置補償申請,但區(qū)政府在簽收后未作任何答復。
為維護自身獲得公平補償的合法權益,劉女士在圣運征地拆遷王蘭律師的協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區(qū)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02
維權過程與焦點:是“被征收人不配合”還是“行政機關不
作為”?
爭議焦點一:區(qū)政府是否負有作出補償決定的法定職責?
區(qū)政府主張,其征收行為合法,已公布補償方案。未能補償的原因是“劉女士始終要求按有照房屋補償”、“不配合征收工作”,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言下之意,是劉女士的不配合導致了補償程序的停滯。
圣運王蘭律師嚴正指出,區(qū)政府的辯解混淆了“協商簽訂協議”與“依法作出決定”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王律師援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駁斥:,條文明確規(guī)定,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本案征收決定的簽約期早在2016年8月X日就已屆滿。行政機關不能以“被征收人要求高”、“未達成協議”為借口,無限期拖延履行其作出補償決定的法定義務。
法院完全采納了這一觀點,明確指出,在簽約期內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區(qū)政府依法負有作出補償決定的職責,其長期不作為缺乏法律依據。
爭議焦點二:無產權證照房屋應適用何種補償標準?
區(qū)政府主張,案涉房屋為無證房屋,應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中關于“無照房屋”的政策進行補償,不能等同于有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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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運王蘭律師認可對無證房屋的補償需依據相關規(guī)定,但強調執(zhí)行中必須查清事實、精準適用。王律師指出,區(qū)政府雖在訴訟中提交了房屋建設年份鑒定報告等證據,但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并未依據這些調查結果主動作出任何具體的補償認定或決定,屬于怠于履職。同時,王律師對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提出了監(jiān)督意見,提請法院注意,即便按無證房屋處理,其最終補償結果亦應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判決在支持按“無照房屋”政策處理的同時,明確要求區(qū)政府必須結合房屋面積測量報告、建設年份鑒定報告及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認定和處理,實質上是對區(qū)政府簡單化、拖延化處理方式的一種司法糾正。
03
律師說法:征收補償不是“可選項”,而是政府的“必答題”
(1)作出補償決定是政府的法定職責,不容以“未達成協議”為由拒絕履行
征收補償的過程包含協商與決定兩個階段。協商是前置程序,目的是爭取雙方合意;但當協商失敗時,法律強制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作出單方補償決定的義務,以保障征收項目順利進行并終結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tài)。政府不能將“達成協議”作為支付補償的唯一前提,否則將賦予行政機關通過消極協商無限拖延補償的權力。
(2)對于無證房屋,仍需依法調查并給予公平處理
圣運律師指出“無證”不等于“無權利”,更不等于“零補償”或“可隨意補償”。法律及相關政策對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通常會根據其建設年代、實際用途、居住情況等因素設定相應的補償或補助辦法。行政機關必須履行充分的調查認定職責,確保補償方案適用于具體個案的合理性。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說明補償標準的計算依據和事實基礎。
(3)主動行使權利,打破拖延僵局
圣運律師提醒,面對征收方長期拖延,被征收人不應消極等待。如同本案,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明確自身權利,通過書面申請固定對方不作為的證據,最終通過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是打破僵局、推動問題解決的有效法律途徑。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力地重申了行政機關在征收補償中的主動作為義務。它明確宣告,征收決定一旦作出,提供公平補償就是政府隨之而來的、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這一責任不因協商的困難或房屋產權的瑕疵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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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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