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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劉與妻子王某育有一子劉某、一女劉某1。
二人在村內一號院擁有宅基地,1980年前后建有北房。
后院內又建南房及東西配房,雙方對建造人存在爭議。
老劉于2020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
2020年底,一號院被甲公司拆遷,簽訂協議獲得:
拆遷補償款68萬余元;
兩套回遷安置房(共計約171㎡,對應200㎡安置指標);
安置人口4人:王某、劉某、劉某配偶趙某、兒子小劉(獨生子女獎勵40㎡)。
拆遷款由劉某領取,兩套房認購協議由劉某簽署,購房款從拆遷款中抵扣。
劉某1多次協商分割未果,遂起訴要求分得存款、拆遷款、房屋折價款、“人頭費”、撫慰金、喪葬禮金等共計59萬余元。
劉某辯稱:
南房及附屬物全由其出資建造,不應分割;
拆遷款中大部分屬家庭共有,母親僅占1/4;
已支付大量喪葬及醫療費用,應全額扣減;
回遷房系基于其家庭(含配偶、子女)的安置資格,與姐姐無關。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父母遺產范圍,并按法定繼承均分;
? 劉某1應得各類款項合計380,846.84元;
? 扣除雙方無爭議及法院認定的合理支出230,556.65元后,
? 劉某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劉某1 150,290.19元;
? 回遷房因未辦理產權證,暫不予處理,可另案起訴。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拆遷利益需分層析產:區分“家庭共有”與“個人遺產”
宅基地區位補償款:按4名安置人平均分配,王某占1/4;
房屋重置成新價:北房屬父母共建,全部計入遺產;南房及配房,酌定由父母與劉某夫婦四人共有,每人1/4;
附屬物、周轉費、搬家費等:結合居住和使用情況,認定為四人共有。
2. 子女出資建房 ≠ 取得房屋產權
劉某雖主張南房由其出資建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法院綜合建房時間、家庭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共同建設,非其個人財產。
3. 回遷房暫不處理,保障后續訴權
因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權屬尚不明確;
法院明確:可待產權登記后另行起訴分割,避免程序空轉。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拆解拆遷補償結構:將68萬補償款逐項分類,厘清哪些屬于父母遺產,哪些屬家庭共有;
反駁“誰建歸誰”誤區:強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即使子女出資,若無明確約定,仍可能視為家庭共有或父母財產;
保留房屋訴權:雖本次未分割房產,但通過確認安置面積來源,為后續主張折價款打下基礎。
重要提醒:
?? 拆遷補償≠全部可繼承,需先析出被繼承人份額;
?? 未辦證的回遷房,法院通常不直接分割,但可鎖定權益比例。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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