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教師法》早就對教師待遇給出了明確的定位:教師工資不能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很明顯,不能低于的意思就是可能相等,但高于顯然也不太可能。最關鍵的是,強調的只是工資。其實教師工資和公務員已經差不多了,但福利待遇方面相差卻很大。
我一直在想,為什么《教師法》不規定教師工資必須高過公務員的工資呢?這樣教師待遇不是更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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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教師群體人數龐大,地方財政負擔不起。
老師們待遇之所以比不上公務員,一個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老師這個群體人數太多了。
無論任何一個地區,吃財政飯的老師人數可能都是公務員的好多倍,人數的龐大給地方財政也造成了巨大的負擔。所以我們看到,很多地方都有拖欠教師工資的行為,卻很少看到拖欠公務員工資的行為。很簡單,給老師們少發一筆錢,就是很大的一個數目,就能給財政減輕很大 的負擔。
現在公務員和老師的基本工資也差不多,主要是福利待遇方面差別很大,比如公務員有十三薪,老師們基本都沒有,雖然政策上是有的,但地方財政基本都不發。比如公務員有年終獎,老師們也沒有,因為學校根本沒錢。
學校是沒有任何收入的單位,自己沒有任何經濟效益,再加上義務教育,也不允許向學生亂收費,所以目前的學校真的沒有任何經費,自然也不可能向老師們發放任何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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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務員和老師工作性質不同,福利待遇差別較大。
公務員和老師雖然都屬于體制內人員,但工作內容和性質差別還是很大的。工作員主要是服務人民群眾,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能真正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數。但老師就不同了,面對的主要是學生,除了教授學生知識和基本的三觀,對人們的生活帶不來任何幫助。所以一定意義上,公務員對老百姓的實際作用是高過老師的。這可能也是兩者福利待遇差別巨大的原因。
比如喪葬費,公務員是四十個月,老師們遠低于這個標準了;比如車補,也是很大的一筆,公務員有,老師們都沒有;比如食堂,公務員有幾乎免費的食堂,老師們也有,但價格和學生一樣等等,太多了。還有最關鍵的一點是,公務員有決定權,很多政策都是他們制定的,但老師們是沒有的,屬于沒有任何權利的一個群體。
從這個方面來看,老師的待遇可能永遠也趕不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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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教師工資應該比公務員高,這樣才能真正振興我們的教育。
首先老師的工作具有專業性和挑戰性,比公務員的工作更復雜。大部分老師能干公務員的工作,但大部分公務員干不了老師的工作;其次,可以吸引更多男教師從教,就是因為待遇低所以男性才不愿做老師;最關鍵的是,老師待遇提高,有助于老師形象和社會地位的提升。
現在社會上很多人看不起老師,就是因為老師們沒錢沒勢,被人看不起。如果老師待遇提高了,門檻提高了,自然地位也會隨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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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教師地位和待遇永遠也趕不上公務員,但這樣恰恰說明是不合理的。老師的工作更繁重,壓力更大,更應該給予優厚的待遇。尤其是現階段,很多老師的待遇是遠遠低于公務員的,而且還被地方政府以各種理由拖欠,越拖欠越說明教師這個行業不受重視,如此下去,還怎么振興我們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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