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一位資深律師交流,了解到兩起令人深思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犯罪的判決結果往往影響深遠,不僅關乎被告人的命運,也影響著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別面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他們最終的命運會如何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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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講解
案例一:李XX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本案由山東眾立律師事務所孔偉律師代理。孔偉律師,2006年畢業于曲阜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現任山東眾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合伙人,擁有12年執業經驗。他深耕多領域,尤其在刑事辯護方面有深厚的實務積淀。
2023年4月至案發,李XX通過網絡銷售S草莓奶昔減肥產品。其銷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畢XX銷售該產品,畢XX服用后身體不適,翟XX告知李XX,李XX明知產品有問題仍繼續銷售。經檢測,產品中檢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投案。7月1日,翟XX與畢XX達成和解協議。
公訴機關指控李XX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孔偉律師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涉案數額小、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社會危害性輕且庭前積極交納罰金等情節,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但法院認為李XX主觀惡性較大,不適合緩刑,采納了其他從輕處罰意見,最終判處李XX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王X故意殺人罪案
同樣由孔偉律師代理。2016年王X因父親被傷害一事對宋XX懷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X攜帶砍刀到宋XX家報復,與宋XX發生爭執,王X先徒手毆打,后用長刀多次砍向宋XX,致其多處受傷。宋XX跑回家中,王X無法繼續傷害后逃離現場。5月22日0時許,王X投案。
公訴機關指控王X犯故意殺人罪。孔偉律師認為王X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認罪認罰、初犯、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情節,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法院最終認定王X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因其未遂、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律干貨
刑事犯罪方面:如果涉嫌犯罪,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
認罪認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法院會依法從寬處理。
積極賠償:在刑事案件中,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能酌情從輕處罰。
結語
這兩起刑事案件讓我們看到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在面對刑事指控時,被告人要積極配合調查,爭取從輕處罰的機會。孔偉律師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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