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游客羅某一行四人到西安旅游,在大唐不夜城附近,誤把一輛亮著 “空車” 標識的黑色轎車當成了正規出租車。上車后幾人才察覺不對勁,車里根本沒裝正規出租車的車載計價器,司機只用手機軟件計價,而且跳表速度明顯快得離譜。
全程僅 5.6 公里的路程,抵達目的地后司機竟要價 77 元,羅某向周邊正規出租車司機打聽后得知,這段路程正常打表僅需 20 元左右。當時羅某一行人支付了 40 元車費,卻被司機下車阻攔離開,雙方隨即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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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提出要報警處理,司機當場改口表示不再計較車費,可羅某堅持要報警徹查,還要求司機出示營運車輛的相關資質,司機假意答應上車取證件,沒想到上車后竟直接加速駛離,將倚靠在引擎蓋上的羅某頂行十余米后甩落在路面,當場逃離。
此次事件導致羅某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所幸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后果。目前涉事司機鐘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涉及的非法營運線索,也已移交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跟進調查。
從律師的角度看,這件事里涉及的多個法律問題。
先說說黑車非法營運本身的法律性質。這輛私家車掛著 “空車” 標識對外攬客,屬于典型的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這類非法營運行為,會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2 萬元的,會被處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還只是行政違法層面的處罰,這件事的惡劣程度,早已超出了普通非法營運的范疇。
再說說司機沖撞游客行為的刑事定性。司機明知道羅某倚靠在車輛引擎蓋上,依然強行加速行駛,還將人頂行十余米后甩落在地,這個行為早已不是簡單的乘車糾紛,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哪怕最終傷情鑒定未達到輕傷標準,司機這種明知車頭有人仍強行駕車,放任他人受傷后果發生的行為,也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警方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完全于法有據。
還有游客最關心的民事賠償問題,不管司機最終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對羅某造成的人身損害,都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還有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損失。而且這類非法營運的黑車,根本沒有正規的承運人責任險,一旦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所有賠償都要靠司機個人承擔,要是司機名下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受害者哪怕拿到勝訴判決,也可能面臨執行困難的局面。
說句實在話,黑車宰客的情況各地都有,但宰客不成竟直接開車沖撞游客、頂人逃逸,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宰客行為,是赤裸裸的暴力犯罪。羅某堅持報警、要求核查營運資質的做法完全合理,只是誰也沒想到司機會如此喪心病狂。
這件事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出門在外打車,一定要認準正規出租車或者合規網約車平臺,千萬別輕信路邊亮著 “空車” 牌的私家車,看似省了等車的時間,實則要承擔天價宰客、人身安全的雙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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