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租住了房東趙某的房子后,要求更換空調外掛機的位置,工人徐某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便在6層外立面進行空調外掛機位置調整,在此過程中徐某不慎墜樓身亡。徐某家人隨后將房子的房東趙某和租客郝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和郝某賠償工人徐某家屬各項損失165415元,趙某、郝某不服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趙某和郝某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曾認定,趙某與郝某于2023年10月1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由郝某作為承租方租賃趙某所有的案涉房屋。應郝某要求,趙某將其出租房屋內的隔斷和部分空調拆除,并將拆下來的空調重新安裝,事發當天即是在安裝和調整空調位置,且郝某已經入住租賃房屋。
2023年10月4日,趙某通過電話聯系徐某和其配偶到達趙某指定的案涉出租房屋進行安裝空調,并且在安裝完第一臺空調內機后,趙某通過微信轉賬260元安裝費。后租客郝某要求調換空調外掛機,徐某在六樓外立面調換空調外機時,不慎從六樓墜落,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時,徐某在完成上述工作中均是自帶工具,未佩戴安全繩和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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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郝某作為共同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時未對承攬人的資質進行審查,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其二人共同承擔指示選任過失的責任,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房東趙某和租客郝某共同賠償工人徐某家屬各項損失165415元。
一審判決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訴。
租客郝某認為,本案事實是工人徐某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未系安全繩索(安全繩索就在現場放置)導致的墜亡,是其自身原因導致,郝某對此并無過錯。房東趙某則認為,租客郝某要求調換空調外掛機,郝某和工人徐某一方成立了新的承攬合同關系,所以本案實際和趙某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郝某租賃趙某的房屋,二人均同意對租賃房屋內的空調進行安裝調整,趙某通過電話選任并指示徐某到租賃房屋安裝第一臺空調,郝某在安裝空調現場指示徐某安裝第二臺空調,徐某在安裝第二臺空調時墜樓身亡。雖趙某并未在現場直接指示徐某安裝第二臺空調,但徐某到達趙某指示的安裝現場后,根據在現場的郝某的指示安裝第二臺空調,該行為與趙某指示工人安裝第一臺空調的行為具有空間上的一致性及時間上的延續性,應視為徐某安裝兩臺空調是完成一個承攬工作的行為,因此,可以認定趙某、郝某共同與徐某形成承攬關系。
法院認為,趙某、郝某作為共同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時未對承攬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在指示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時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其二人應共同承擔指示選任過失的責任。徐某在未取得相關作業資質的情況下與趙某、郝某訂立承攬合同,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未佩戴安全繩和安全帽,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死者徐某一方對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一審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趙某、郝某共同承擔15%的賠償責任,死者徐某一方自行承擔85%的責任,比例適當,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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