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湘潭一輔警被舉報在值班期間私開警車回家,手持鐵錘砸毀同村村民的圍墻、門窗及下水管道。
當年11月,當地警方公開回復稱,已對涉事輔警汪某一作出辭退處理。同時,警方認為其“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此前報道:湘潭一輔警被舉報“私開警車回家砸毀他人財物” 當地公安局:已作出辭退處理)
近日,舉報人的親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前,他們不服警方對汪某一的不予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12月,警方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對汪某一的不予處罰決定。但截至目前,此事尚未有最新的認定。
輔警故意損毀鄰居財物被辭退
湘潭市湘鄉市中沙鎮中沙村村民汪某二介紹,其兒子與兒媳均身患殘疾,他家與中沙鎮派出所輔警汪某一的矛盾已持續多年。
“2025年年初,汪某一一家變本加厲,故意將垃圾丟到我家圍墻及窗戶上。”汪某二稱,2025年2月,汪某一在派出所值班期間,身著警服、私開警車返回村中,手持鐵錘砸毀他家的圍墻、門窗及下水管道。后續,在派出所會議室協調糾紛時,汪某一母親楊某某將裝有熱水的杯子潑向他親家臉部。
2025年,汪某二多次在紅網“問政湖南”欄目投訴舉報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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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稱“汪某一私開警車回家” 圖據紅網“問政湖南”欄目
2025年11月12日,湘鄉市公安局公開回復此事稱,經查,原中沙派出所輔警汪某一與鄰居汪某二兩家存在地界糾紛和鄰里矛盾,雙方多年前修建房屋時達成口頭協議。2025年2月9日,汪某二在修建排水溝時未征得汪某一家同意,將對方修建并硬化的水泥路面砸壞,引發糾紛。后汪某一持錘子砸壞汪某二家戶外的塑料下水管道、不銹鋼窗戶圍欄。
第二天,中沙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時,楊某某(汪某一母親)與熊某某(汪某二親家)發生糾紛,楊某某用手拍桌子,將茶水潑在熊某某身上。雙方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案件提級由局治安大隊進行辦理。
湘鄉市公安局稱,2025年2月18日,該局根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相關規定,對汪某一作出辭退處理。
不予處罰決定因“程序違法”被撤銷
湘鄉市公安局在上述回復中還稱,經調查,雙方系鄰里地界糾紛,故意損毀財物及侮辱他人的違法情節特別輕微,該局依法對雙方故意損毀財物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對楊某某調解過程中侮辱他人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湘鄉市公安局2025年4月21日開具的《不予處罰決定書》顯示,現查明:2025年2月9日下午2時許,湘鄉市中沙鎮中沙村村民汪某一與鄰居汪某二因為地界問題發生糾紛,汪某二將兩家結界處的水泥路鑿爛,汪某一用錘子砸壞汪某二家的塑料下水管以及衛生間不銹鋼窗戶圍欄,經物價鑒定,汪某一家被損物品損失80元,汪某二家物品損失210元。經集體討論研究,違法行為人汪某二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且被侵害人有過錯,現決定不予處罰。
近日,汪某二的親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汪某二不服湘鄉市公安局對汪某一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曾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汪某一的《不予處罰決定書》,重新作出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汪某二在訴狀中稱,汪某一彼時作為輔警,在工作時間身著制服破壞原告財物,其行為具有一定的職務身份屬性,且情節并非輕微。原告在事件中并無過錯,是汪某一長期仗勢欺壓原告一家,此次更是無端損壞原告財物,被告湘鄉市公安局認定原告存在過錯缺乏事實依據。汪某一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應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屬于法律適用不當。
汪某二的親屬介紹,汪某二起訴湘鄉市公安局的案件于2025年7月開庭審理。2025年12月,汪某二收到了湘鄉市公安局對汪某一作出的《撤銷不予處罰決定書》。但截至目前,此事尚未作出最新的認定。
湘鄉市公安局作出的湘公(治)撤不罰決字[2025]第001號《撤銷不予處罰決定書》稱,該局于2025年4月21日對汪某一的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書》。現因程序違法,根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該局決定撤銷已作出并送達的相關《不予處罰決定書》。
3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湘鄉市公安局了解相關情況,暫未獲回復。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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