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周某在銀行辦理業務后,離開時不慎在門口臺階上摔倒,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她將銀行訴至法院,索賠15萬余元。
3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在一審判決駁回周某全部訴訟請求后,安徽銅陵市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二審認為銀行應承擔30%賠償責任,并改判銀行賠償周某損失3.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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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案情:
老人在銀行辦業務后
不慎在門口臺階上摔倒致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12月24日下午,周某至銅陵某銀行某支行(以下簡稱某支行)辦理存取款業務。業務結束后,她離開時在銀行門前臺階上不慎摔倒。當天,她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脛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等。在醫院接受手術后,她于2024年1月18日出院。2024年10月7日,她再到醫院住院,行“右脛腓骨骨折術后鋼板螺釘取出術”,并于兩個月后出院。2025年4月,經某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周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審理中,某支行申請對周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2025年10月,經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結論,周某因外傷致右脛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經治療后遺留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未達75%),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當地2023年12月17日、18日系雨雪天氣,19、20日為陰天,21至24日為晴天,24日當日氣溫為零下5℃至8℃。某支行自成立以來,就在門前每級臺階上均張貼“小心地滑”“小心臺階”等醒目標識和標牌。
判決:
一審駁回老太全部訴請
二審改判銀行擔責30%賠償3.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被侵權人認為侵權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周某主張在某支行辦理存取款業務結束后離開時,因門前臺階濕滑,該支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未鋪設防滑墊)而摔傷。某支行否認當日臺階地面濕滑,并提供了在門前臺階張貼警示標識、標牌的照片,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盡到了足夠的提示義務,未違反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周某未提供事發現場臺階濕滑(或有積雪、積冰等)的照片、報警記錄等證據,以證實其摔倒是因某支行臺階濕滑導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據此,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周某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另查明,銅陵市氣象臺于2023年12月19日10時06分發布低溫冰凍藍色預警信號,12月22日9時25分發布低溫冰凍藍色預警信號。經現場勘查,某支行門前臺階朝北,處背陰處。
法院認為,事發當天為低溫天氣,最低氣溫在冰點以下,且銀行臺階背陰,光照不足,室外容易發生低溫結冰風險。銀行出口臺階處系其經營場所建筑物的組成部分,某支行作為經營場所管理者,應當主動做好低溫冰凍天氣安全風險防控工作,主動排查臺階、濕滑區域等安全隱患,并通過設置醒目標識、加裝防護設施等措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某支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發時其已經履行適當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周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周某在低溫冰凍天氣經過公共場所時應當留意腳下環境,在上下臺階時注意防范,避免滑倒受傷,其自身未充分注意,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責任。
在認定周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8項損失共計10.8萬余元后,法院確定該損失應由某支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據此,今年3月16日,銅陵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支行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3.2萬余元,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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