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征收拆遷過程中必須要履行一個法定步驟。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在前期協商好之后,需要將所有口頭上約定好的事項全部落實在書面協議中,且雙方還需要在書面協議的落款處簽上自己的名字,摁上自己的手印,漏掉哪一個細節,該協議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但是讓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征收補償合理、公平,足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土地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然而實踐過程中,對于征收方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往往會被很多被征收人認為不合理,補償標準太低,因此,這也就導致許多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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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征收方來說,如果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征收工作就無法按時推進。因此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便會采取各種手段,最常見的手段就是斷水、斷電,語言威脅、恐嚇被征收人,甚至是直接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強制拆除房屋等。不過,有的征收方知道無論是斷水、斷電,還是強拆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便會找村委會模仿被征收人的筆跡,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要么就是將極低的征收補償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的賬戶中。
那么,征收方將不合理的補償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賬戶中,就符合法律法規嗎?就算是履行了補償職責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情況下,即使征收方將補償款打入了賬戶,只要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被征收人對此事還不知情,也就是不同意,那么征收方將不合理的補償款打入被征收人賬戶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而且從某種程度來說,這也是征收方不成熟的一種表現,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發布過類似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機關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相關補償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中的行為不是成熟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且該行為不意味著被征收人與行政機關就征地補償事宜與行政機關達成一致意見,也并不阻礙被征收人因對補償安置行為不服,通過復議或者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即使征地機關已經履行了給付補償款的義務,土地使用權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應通過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實現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侵害附著物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未與行政機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行政機關雖然在實施了清理行為后將征地補償款及青苗費打至當事人的銀行卡內,但并不代表當事人已經認可行政機關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異議,且遲遲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話,如果征收方想要盡快拿到土地,推進征收工作的話,那其是可以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盡快依據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也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被征收方如果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如果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征收方想要推進征收工作,還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催告。
對于催告后,被征收人仍然無動于衷的,則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此時被征收人在收到該決定后,仍然有機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于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并沒有申請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征收方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征收方未經過自己將極低的補償款打入自己銀行賬戶時,被征收人千萬不要提取這筆錢,只要不動這筆錢,那么就不算自己認可了征收方的行為,即認可了這些補償款。反之,一旦將這筆補償提取了出來,或者說是取了一部分錢,那么就會被征收方反認為,你是同意這筆補償款的,這對被征收人來說就會非常的不利。
除此以外,在征收方未與自己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將征收補償款直接打入了自己的銀行賬戶,那么要盡快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反映,千萬不要一味地與征收方周旋,或者是等待,要求有關部門對征收方的行為進行查處,對于有關部門默認征收方“先斬后奏”行為的,建議被征收人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轉賬記錄,與征收方的聊天記錄,還有土地使用權證、產權證等等證據材料,并盡快咨詢專業律師。
對于征地問題比較復雜的,或者是被征收人對法律知識欠缺的,不知道如何審查征收方行為是否合法還是違法的,則可以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幫助自己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于有必要啟動法律程序的,則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盡快準備材料證據,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廣大被征地農民的是,征收方直接將征地補償款打入被征收人賬戶肯定是不合法的,若自己對這筆補償款仍然有異議,那就千萬不要動用這筆補償款,避免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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