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 53 歲的鄧女士,前不久突發腦梗不幸離世。她終身未婚,無兒無女,父母也早已過世,名下沒購置房產,一直租房居住,可個人賬戶里,躺著近 600 萬元從未動用的拆遷補償款。
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這筆巨款的處置成了大眾關注的焦點。目前,她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正在遺物中排查是否留有遺囑,如果最終確認沒有指定繼承人或后事料理人,居委會會向法院提交申請,由法院指定轄區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法依規處理這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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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看著簡單,背后卻牽出了民法典中關于 “無人繼承遺產” 的完整法定程序,也打破了很多人的固有認知。很多人會問,之前居委會不是鄧女士的監護人嗎,難道不能直接接管這筆錢?
這里必須掰明白,監護權和遺產管理權從來都不是一回事。之前居委會被法院指定為鄧女士的監護人,是為了解決她生前就醫、生活照料的現實問題,可老人離世后,監護職責隨之終止,遺產的處置必須嚴格走法定流程,絕不是之前的監護人能直接決定的。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這也是這次居委會要走法院申請流程的核心原因。
那這筆 600 萬的巨款,最終會歸向何處?民法典里寫得明明白白,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鄧女士不屬于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這筆錢最終會收歸國有,按規定用于公益事業。
這里還有個很多人都容易誤解的點,鄧女士的遠房親戚能不能分到這筆錢?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法律有明確界定,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屬于法定繼承人,像姑姑舅舅、堂兄妹這類旁系親屬,都不在法定繼承范圍內。除非鄧女士生前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不然這些親屬沒有法定的繼承權。
很多人看到這個新聞,第一反應是 “還不如生前把錢花掉”,可換個角度看,鄧女士一生獨居,沒給任何人添過麻煩,最后自己積攢的財富歸入公益,也算是以另一種方式完成了對社會的回饋。
現在獨身人士越來越多,遺產規劃這件事,遠比很多人想象的重要。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如果鄧女士生前立了遺囑,想把錢留給照顧過她的親友、鄰居,或是捐給特定的公益機構,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可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就只能按法定程序處置。
說到底,提前做好遺產規劃,從來不是為了防著誰,而是為了讓自己一輩子攢下的財富,能去到自己真正想去的地方,讓自己想守護的人,能真正被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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