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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圣祥稅務律師
作為稅務律師,我經常接到涉稅咨詢,其中最讓企業家們恐慌、也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之一,就是“核定征收”相關的處罰與定罪問題。
如果你正面臨這樣的困境——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依據是核定征收的稅款;或是已被以逃稅罪立案偵查,涉案稅款同樣來自核定征收——請一定靜下心來讀完這篇文章。它不僅能幫你理清法理邊界,更能給你明確的維權方向,避免因認知偏差錯失翻盤機會。
先和大家分享一個我手上正在辦理的典型案例,或許能讓你看到自己的影子。
一、典型案例:連續虧損企業,被核定出24萬稅款并移送公安
這是一家經營了二十多年的出口企業,口碑良好、合規經營,卻在疫情期間遭遇生存危機。為了自救,企業臨時調整業務,生產機制炭進行內銷,期間有部分收入未能及時申報。
稅務稽查部門介入后,對企業近三年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了全面核查,最終未發現違規問題。但令人意外的是,稽查部門并未就此結案,反而轉頭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給這家連續三年虧損、無盈利空間的企業,硬生生“核定”出24萬多元的企業所得稅,隨后直接以逃稅罪移送公安機關。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企業構成逃稅罪,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
這個案子的核心爭議點,也是很多企業家都會遇到的困惑:核定征收的稅款,能不能直接拿來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能不能直接用來認定逃稅罪?
在此,我明確給出結論,這不是我個人的主觀判斷,而是有稅務研究理論文章支撐、符合司法裁判共識的觀點:都不能。
二、三大核心法理:為什么核定稅款不能罰、不能定罪?
要搞懂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核定征收的本質、法理原則和刑法構成三個層面,把道理講透——每一點,都能成為你維權時的核心依據。
(一)核定征收的本質是“推定估算”,而非“查實定案”
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的區別: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
查賬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賬簿、憑證、財務報表,核算其實際應納稅額,核心是“以事實為依據”,計算出的是精確、真實的應納稅額。
而核定征收,是在納稅人賬目不全、憑證缺失、無法進行查賬征收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原材料消耗、用電量、同行業經營水平等間接證據,推定、估算出的應納稅額。它的本質是“推定課稅”,是正常征管手段無法使用時的替代方案,是稅收法定原則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妥協。
簡單來說,核定征收的結果是“估值”,不是“實額”。
但行政處罰的法定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刑事定罪的要求更是“排除合理懷疑”——這兩個標準,都要求證據必須是確定、唯一、無爭議的。一個基于推定的“估值”,既達不到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更達不到刑事定罪的鐵證要求。直接用核定稅款作為處罰、定罪的依據,本質上就是“以推定代替事實”,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二)核定征收自帶“懲罰性”,禁止重復處罰
核定征收的適用場景,大多是納稅人存在賬目不全、未履行稅收協力義務(如不配合稅務檢查、不提供完整憑證)等情形。
為了防止納稅人“因違規獲利”——比如因為賬目混亂,反而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稅額時,通常會采用“從高、從嚴”的原則,核定出的稅額往往高于納稅人實際應繳稅額。換句話說,核定稅額本身,已經包含了對納稅人“賬證不規范”行為的懲罰性調整。
如果在此基礎上,再用這個偏高的核定稅額,計算逃稅金額、處以罰款,甚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就等于對納稅人的同一違規行為進行了兩次懲罰。這在行政法、刑法中,都明確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屬于典型的違法疊加處罰,不應被法律支持。
(三)事后核定的稅款,無法推定“逃稅故意”
逃稅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逃稅罪,必須滿足“主觀上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逃稅行為”兩個核心要件。而稅務行政處罰中的偷稅罰款(依據《征管法》第63條),同樣要求納稅人具有主觀上的偷稅故意。
但核定征收的稅款,有一個關鍵特征:它是稅務機關事后推算、核定出來的。
回到我手上的案子,企業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正常經營、正常報稅,對于稅務機關2023年底才核定出的24萬企業所得稅,企業在經營當期根本不知情、也不可能預知。一個人,怎么可能“未卜先知”地去逃避一筆當時根本不存在的稅款?
用事后核定的稅額,倒推納稅人在經營當期具有逃稅故意,這是刑法嚴厲禁止的“客觀歸罪”——只看結果、不問主觀,無視逃稅罪的故意構成要件,這樣的認定的是錯誤的,也是不符合刑法精神的。
三、實操指南:被核定征收處罰、立案,該怎么做?
最后,給大家一個明確的實操指引——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核定征收,要求你補繳稅款,但絕對不能用核定的稅款,對你處以罰款、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你手上已經拿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上面明確以“核定征收”作為罰款依據,請立即自查以下4個問題,這是你維權的關鍵:
核定的方法是否合法合理?(比如,核定依據的原材料消耗、同行業標準,是否與你的實際經營情況相符)
稅務機關參照的同行業企業,與你的企業是否具有可比性?(比如,規模、經營模式、地域是否一致)
核定的稅額,與你的實際經營狀況、盈利水平是否匹配?(比如,像案例中連續虧損的企業,能否核定出大額稅款)
這筆核定的稅款,在案發前,你是否真的知道自己應當繳納?(這是判斷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核心)
只要存在疑問,都不要拖延,立即采取維權行動:
- 行政階段(收到處罰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違法處罰;
- 刑事階段(已被立案偵查):及時委托專業稅務律師介入,重點圍繞“核定稅額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無逃稅故意”兩個核心,爭取撤案、不起訴,或者在庭審中爭取無罪判決。
切記:涉稅案件,拖延就是風險。很多企業家因為抱有“等等看”的心態,最終錯過了最佳維權時機,導致被定罪、罰款,甚至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得不償失。
結語
核定征收是稅收征管的補充手段,其目的是規范稅收秩序、保障國家稅收,而非成為處罰、定罪的“工具”。
作為稅務律師,我始終堅信:法律的底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任何基于推定的估值,都不能成為剝奪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的依據。
涉稅不慌,舒律幫忙。如果你正遭遇核定征收相關的處罰、立案,或者有任何涉稅困惑,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或者直接私信我,我會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為你提供專業、精準的維權建議,幫你守住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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