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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案涉《合作協議》為不定期合伙協議并判令解除,駁回原告要求返還100萬元款項的訴訟請求。該案中,被告劉芳(化名)女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涵睿攜手團隊介入案件全程,憑借精準的法律關系梳理、扎實的證據準備與專業的庭審抗辯,成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案原告曹某訴稱,其向被告劉芳轉賬的100萬元為股權轉讓款,因被告某服飾公司、劉芳未配合完成股權交割及工商變更,其始終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合同目的落空,故訴請法院解除《合作協議》,并判令二被告共同返還100萬元股權轉讓款。
接受劉芳委托后,張涵睿即刻與團隊組建辦案專班,全面梳理案件卷宗,將案涉《合作協議》的性質界定作為核心爭議點展開攻堅工作。團隊深入分析協議條款發現,協議中存在公司持有自身股權、允許撤回出資、按比例承擔無限債務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與合伙關系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法律特征高度契合,并非原告主張的股權轉讓約定。
為佐證案件事實,張涵睿與團隊多方調取工商檔案、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證實案涉協議簽訂時,涉事服飾公司股東并非劉芳,雙方無任何股權轉讓的合意與實際行為,案涉100萬元實為合伙出資款。
同時,團隊整理出曹某2019年至2024年間深度參與合伙事務的完整證據鏈,包括其參與店鋪租賃商議、外貿訂單洽談、成本核算、檔口經營溝通等實際經營行為的記錄,以及其使用合伙財產購置車輛的轉賬憑證,有力駁斥了曹某“未行使相關權利”的主張。
庭審過程中,張涵睿與團隊律師圍繞合伙關系的法律認定、曹某實際參與經營的客觀事實、合伙財產未清算前不得主張返還出資等核心觀點展開精準抗辯,邏輯清晰地向法庭闡述案涉協議的真實法律性質,層層拆解原告的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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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本案訴訟代理人 張涵睿
法院經審理后,全面采納了張涵睿與團隊的抗辯意見,依法認定案涉《合作協議》并非股權轉讓協議,實為合伙協議,案涉款項為合伙出資款。因合伙關系未進行清算,原告主張返還出資款缺乏法律依據,故在確認協議解除的同時,駁回其返還100萬元款項的訴訟請求。
團隊負責人介紹說,此次案件辦理中,張涵睿與團隊緊密協作,以嚴謹的法律分析、充分的證據支撐和專業的庭審表現,精準厘清案件核心法律關系,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展現出張涵睿扎實的法律實務能力和認真負責的辦案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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