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徐孫慶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孫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違法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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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5年,被告人徐孫慶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市靜安區(qū)副區(qū)長,上海市申江兩岸開發(fā)建設投資(集團)副總裁、總裁、董事長,上海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個人在承接工程、租賃經(jīng)營用房、購買房產(chǎn)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4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徐孫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徐孫慶到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全額追繳等,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為《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東方樞紐投資建設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徐孫慶受賄一案》)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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