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直播海南
海南萬寧一家飯店的老板陳某,經熟人介紹了一位“豪爽”的顧客林某。林某隔三岔五地來店里吃飯,但每次都賒賬,短短一個月賒下9萬余元的餐費。3年多的時間里,林某僅支付了1萬元,剩下的8萬多元始終拖著不給。無奈之下,陳某將林某告上法庭。近日,萬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支付全部欠款,支持從起訴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的逾期利息。
案情回顧:
“熟客”吃飯一個月賒賬9萬余元3年多未還完
在萬寧經營飯店的陳某,2021年10月底,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大客戶”——林某。此后的一個多月里,林某頻繁光顧,每次都點上一桌好菜,宴請朋友或商務伙伴。林某每次吃完飯,總是笑著說“先記著,下次一起結”。
出于對“熟客”的信任,陳某沒有拒絕。就這樣,從2021年10月28日到11月底,林某的賒賬金額累計達到了91704元。
起初,陳某并未太在意,因為林某看起來像個大老板。然而,當陳某開始催款時,林某的態度開始變得含糊。2022年2月26日,在陳某多次催促下,林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1萬元,并在微信上親口確認:“還欠你81704元。”陳某以為這筆錢很快就能要回來,沒想到,這討債路竟延續了近4年。
此后,陳某頻繁通過微信、電話催款,林某每次都以“經濟困難”“再等等”為由推脫。從2022年到2026年,8萬余元的餐費始終懸而未決。
2026年1月7日,忍無可忍的陳某將林某訴至萬寧法院,要求支付欠款81704元及從2022年2月27日起計算的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
林某支付餐費8萬余元
利息從起訴日起算并加計50%
萬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在陳某經營的飯店就餐,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陳某已依約提供餐飲服務,林某理應按約支付餐費。其長期拖欠不付,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餐費的違約責任。
關于利息計算,萬寧法院認為,雙方并未約定具體的付款時間,也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但林某長期占用陳某的資金,客觀上給陳某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有償合同(餐飲服務合同參照適用),逾期付款損失可以按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
林某拖欠餐費長達3年多,嚴重損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資金占用損失。綜合考慮,法院支持按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計50%計算利息,但起算時間不是陳某主張的2022年2月27日(即最后一次還款次日),而是從起訴之日——2026年1月7日起計算。
最終,萬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支付餐費81704元;同時支付逾期利息,以81704元為基數,自2026年1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計5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來源:法治時報、海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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