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某與楊某共同居住期間,在租住的屋內突發心梗,經搶救無效死亡。因認為楊某未及時施救存在過錯,高某的配偶、母親及子女將楊某訴至法院索賠34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北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共同居住人未及時施救,導致高某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對高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最終酌定楊某承擔15%責任,賠償高某親屬5萬余元。
![]()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法院查明:高某與楊某共同租住在某小區一樓。據房東林某陳述,“楊某和高某一起來租的房子,我老公給楊某安排的工作,做了幾年沒做了,之后就一直和高某在我家住著。”“2025年4月27日晚上9點多鐘,楊某拍我們家房門,我兒子開的門,說我們已經睡了,楊某就走了。過了兩分鐘,楊某又上來敲門讓我們下去。我們下去后看到高某躺在床上已經沒氣了,全身都涼了,我老公給他做心臟復蘇也沒有用。楊某說是上廁所的時候倒在里面了。”
2025年4月27日21時38分,房東林某的兒子撥打急救中心電話,21時41分救護車到達現場。急救中心急救病歷載明:“患者40分鐘前被家屬發現暈倒在廁所,呼之不應,遂請房東撥打120求助,到達現場后,患者平臥于床上,已無呼吸心跳……立即予以心肺復蘇及輸液等搶救措施,并轉運至某醫院進一步搶救”。院前病情告知書上載明:“救護車到達時,患者心跳、呼吸停止。”
高某于同日22時3分被送往某醫院搶救,急診病歷上記載初步判斷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壓……22:18宣布臨床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載明:高某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死者高某與楊某雖非夫妻關系,但二人共同居住生活,產生了緊密聯系,在高某面臨生命危險時,楊某作為所居住房屋內的唯一知情者,應當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根據急救病例載明的內容及房東陳述可知,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距高某發生事故近40分鐘,高某已無呼吸心跳,被告楊某未及時施救,導致高某錯過最佳搶救時間,對高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高某的死亡系急性心肌梗死導致,自身需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定由楊某承擔15%的責任,楊某賠償高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51843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審核 何先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