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一塊小小的方便面,居然引發(fā)一場校園沖突,最終導致六年級學生手掌骨折。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事發(fā)當日中午,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小偉向小海索要一塊方便面,而這塊方便面是小軍送給小海的,小軍見狀欲將方便面奪回,小偉隨即把方便面扔掉,雙方因此發(fā)生沖突。
小軍率先動手毆打小偉,將其按在桌上掰手指,并揮拳擊打其面部,隨后兩人相互廝打。
因當時正值午休期間,教室及走廊內并無老師在場,直至班級同學向老師報告,校方才介入處理并通知了雙方家長。
據了解,小偉當日因手掌骨折前往醫(yī)院就診,治療期間累計花費醫(yī)療費13106.61元。
“我孩子因為這個事遭了這么大罪,我不心疼嗎?”小偉家屬因賠償事宜和對方協(xié)商未果,無奈之下將小軍與其監(jiān)護人以及所在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治療花費以及相關費用。
庭審中,小軍及其法定代理人辯稱,沖突起因在于原告小偉,且雙方屬于互毆,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小偉主張的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標準于法無據,請求法院駁回相關訴求,并提出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軍已經年滿12周歲,具備一定的行為認知能力,應當預見他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受傷,卻仍實施了該行為導致小偉骨折。”承辦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相關規(guī)定,小軍應承擔主要責任。
而該事故發(fā)生在午休期間的教室,學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且未能第一時間發(fā)現并制止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相關規(guī)定,學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小軍一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小偉在沖突中存在過錯,且通過老師提供的沖突過程描述看,小偉對侵害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而關于小偉的合理損失,經法院依法核定,包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法定代理人護理費在內共計28299.61元。
綜合上述案件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小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6979.77元,學校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11319.84元。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
承辦法官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jiān)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負有法定職責,未盡到相關義務的,需承擔相應責任。校園安全離不開學校、家長的共同努力,學校應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尤其在午休等非教學時段強化巡查力度,及時化解學生矛盾;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引導和安全教育,引導孩子理性處理糾紛,共同守護校園安全。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張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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