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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國家醫療保障局局務會議上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參保人員存在以下三個違法行為之一: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1000元以上的,暫停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暫停聯網結算1個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12個月。
參保人員故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暫停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聯網結算12個月。
來源:區醫療保障局
編輯:倪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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