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律圈有個挺有意思的事。
一位廣州的周玉忠律師,在辦一個二審的非法買賣槍支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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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是在珠海中院判的,被告不服,上訴到廣東高院。
作為二審辯護律師,他做了一件很正常的事:想看看一審到底是怎么審的。
于是他聯系高院,得到的回復是要去一審的中院。
他就去聯系一審法院的書記員,說:“我想拷一份庭審錄像。”
書記員當場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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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他按要求帶齊手續,順利拷了一整套庭審視頻。
然后他把這個視頻,提交給了二審法院。
聽到這里,一切都很正常,對吧?
事情的轉折來了,珠海中院反手去廣州律協把他給投訴了。
理由是兩條:
未經許可復制庭審錄像 + 拒不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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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的法條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復制錄音或者謄(讀作 téng(二聲)錄庭審錄音錄像。
如果咬文嚼字的話,錄音可以復制,但庭審錄像是用到謄錄。
法院通常將其解釋為“抄寫、記錄成文字”,不包含直接拷貝視頻文件的權利。
所以出于這個規定的細微分別,珠海中院才給出這個投訴。
我自己是很不認同這個規定的,之前經辦過也是從二審接手的案子,委托人堅決說在一審庭審時就提出過的要素,只是沒有在庭審筆錄記載。那唯一求證的方式就是去看庭審錄像。
而那時的二審法院就是規定,不能拷貝錄像,你只能在法院里面看,然后自己記下時間節點及內容。這就是我碰到的所謂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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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律協在收到珠海中院的投訴,很負責,認真調查后,她給出的答復是:1、這是律師正常履職,2、拷貝過程有法院工作人員同意,3、把錄像交給二審法院,也是合理行為。
所以認為周律師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這事兒聽起來像段子:律師按法院指示拷貝了錄像,轉頭就被法院告了“違規”。
對二審辯護來說,一審庭審中,法官有沒有打斷律師關鍵發問?有沒有剝奪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證據質證有沒有走過場?
這些細節,光看書面庭審筆錄很難還原全貌,而錄像能完整呈現庭審的語氣、節奏甚至微表情。
周律師把錄像提交給二審法院,就是想用這份“原汁原味”的記錄,證明一審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為被告人爭取更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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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律協這次的處理,我個人是認可的。它也是我所在的律協。有接觸過類似的投訴調查流程。
能理解這種事情看起來只是一紙投訴,但真落到律師頭上,其實后面的解釋成本很高,也很耗人。
所以這里發文分享一下。既是致敬律協的專業負責,也希望這樣的案例能被更多人看到。只有當程序正義不再被“咬文嚼字”所困擾,律師才能全心思地投入到辯護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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