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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化交通出行結構、維護城市良好秩序,近日,市交通運輸局印發《哈爾濱市規范共享單車管理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該《意見》已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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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投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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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適用于哈爾濱市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建成區范圍內的共享單車規范管理工作。松北區、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等5區及其他9縣(市)參照本《意見》執行,由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共享單車引入運營和規范管理。
根據本市城市交通路網結構、人口出行習慣、公共空間實際承載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統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核定哈爾濱市共享單車投放4萬輛。經申請具備運營服務條件的企業,平均分配總量配額。
同時,哈爾濱市共享單車總量設置根據市場需求,結合各階段考核評價情況,實施總量調控、動態調節機制,確定增減份額。
結合市情實際和季節特點,哈爾濱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投放期,并在投放期內完成車輛回收存儲,其他時間共享單車不準投放。
運營企業存在超量投放等行為,
將被責令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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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了相關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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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片
其中,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共享單車統籌協調,研究制定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等;市公安部門負責對共享單車通行和停放秩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等;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共享單車車輛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對運營企業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此外,《意見》還對市資規、住建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宣傳部門、市營商部門,以及市發改、衛健、工信、應急管理、消防、旅游管理、教育、金融監管、誠信、網信等市直部門的管理責任進行了明確劃分。
《意見》也明確了各區政府、運營企業責任,要求運營企業投放車輛須選擇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車型,及時維修、更換、補充安全裝置,定期開展車輛安全評估,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及時保養維修車輛和召回報廢老舊車輛等。
申請從事共享單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一次性在哈爾濱市區投放車輛能力等條件。對于運營企業出現違反公開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采取超量投放共享單車等行為,一經發現并確認,將責令其退出哈爾濱市場。
同時,哈爾濱市制定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綜合考評辦法,實施“獎優罰劣”考評機制,按照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被評定為不合格的運營企業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責令退出哈爾濱市場,企業原有車輛配額,平均分配給其他運營企業。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記者:李佳琪
編輯:劉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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