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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云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級高級法官,長期從事破產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先后獲評第三屆“遼寧省審判業(yè)務專家”、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個人、首屆“大連市優(yōu)秀青年法學法律專家”。出版?zhèn)€人專著《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法權構造論》,17篇破產理論研究學術論文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fā)表或者在全國重要學術活動中獲得重要獎項。
成果摘要
破產法的本質不是轉移風險,而是終極性公平分配企業(yè)經營風險,破產程序總是伴隨著對債務人、出資人、債權人等私人財產權的剝奪和限制,利益調整是破產程序的整體特征。
破產程序并非單一的程序,而是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在破產程序不同階段的排列組合,是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交的復合型程序。在推進破產審判的過程中,卻經常忽視破產程序中非訟因素與訴訟因素交替出現(xiàn)之特性,由此形成關于破產程序的司法認知誤區(qū):當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請求必須無條件允許、法院不可依職權主動糾正程序性裁定錯誤、本應由法院依職權探知的事項卻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進行裁判等,導致了破產程序中的公共利益旁落。
為防止實質合并規(guī)則濫用損害本不應納入實質合并范圍的公司及其出資人、債權人等和財產權益,應將司法裁判適用的標準從“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轉向“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達到令人無法容忍的程度”;“府院聯(lián)動”應納入破產法的立法調整,直接規(guī)定特定情形下政府機關是破產程序的法定參與主體并享有特定的程序權利;管理人統(tǒng)一采取破產法院選任的方式產生;墊付職工工資等的行政機關在破產程序中享有代位求償權;能夠適用于所有市場主體的優(yōu)惠政策應盡可能擴及所有主體。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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