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對國企領導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
這份規定于3月22日由中辦、國辦聯合印發。
上一版相關規定是在2009年出臺的,時隔17年,隨著時代變化和國企發展,此次修訂并非簡單的文字調整,而是對央企和國企領導人員提出了更明確、更全面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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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將“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明確納入適用范圍,監管對象不僅包括黨組織領導班子,也覆蓋了董事會、經理層及其他高管。這意味著,只要使用的是國家資金和國企資源,無論企業形式如何、職務名稱怎樣,都要遵守統一規定,不再存在監管的空白地帶。
從近年來的趨勢看,相關管理導向也在逐步調整。新規中專門增加章節,明確禁止“盲目追求政績損害國家利益”,將過度負債、數據造假、無序擴張、開展融資性貿易等行為列為違規。以往那種通過透支企業長期利益來換取個人職務晉升的做法,在當前環境下已不再被允許。當前國資監管的重點之一,正是防范這類不規范的經營行為。
在選人用人和利益輸送方面,新規也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針對基層員工普遍關注的任人唯親、臨近退休突擊提拔、違規安排配偶子女進入本系統等問題,規定中都予以明確禁止。同時,對于代持股權、隱名入股、利用虛擬貨幣、退休后借助原有關系謀取私利等隱蔽手段,也作出了明確的限制。
在責任追究方面,新規強化了處罰措施。對于違規行為,相關人員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等將予以扣減或追回,消除了以往可能存在的不當獲利預期。
同時,對于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將被終身禁止擔任國企領導職務。結合近期審計部門對央企和國企資產長期閑置問題的關注,這一規定也體現出對不作為或亂作為導致國有資產損失行為的嚴肅態度。
總體來看,新版《規定》的各項要求雖然較為嚴格,但也反映出當前國企改革和實際管理需求的客觀變化。其中也明確了免責條款,對于因不可抗力或非故意因素造成的損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對于部分認為管理過嚴的聲音而言,你要看清這個制度的出發點,是為了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在日益明確的規則下,無論是管理人員還是普通員工,都需要適應新的要求,按照規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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