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關切與期待,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兌現。近日,阜寧法院執行局利用夜間組織開展了專項執行行動,本次共出動執行干警14人,線下調查18戶,拘傳2人,和解5件,實結1件,執行到位金額19.1萬元。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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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門窗公司申請執行南京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南京某門窗公司為南京某建設工程公司在阜寧的項目安裝門窗,雙方簽署承攬合同,門窗安裝完畢后,該建設工程公司一直未按約定支付款項,門窗公司遂訴至阜寧法院。經阜寧法院判決,南京某建設工程公司須向南京某門窗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8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建設工程公司未主動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多次和建設工程公司工作人員聯系,但該工作人員以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拒絕履行。申請公司多次致電執行法官,急切表示希望盡快執行到位,否則無法發放工人工資。執行法官通過走訪調查,了解到建設工程公司仍在其它工地從事建設業務,遂順藤摸瓜,根據該線索順利將案件執行完畢。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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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銀行申請執行程某、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程某因房屋裝潢向某銀行借款20萬元,陳某作為擔保人。因程某逾期未還,銀行遂訴至法院,判決生效后二人仍不履行,還更換手機號玩起“失蹤”,銀行遂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多次聯系二人未果。經查控發現程某名下有一套房產,但白天無人。根據鄰里線索,執行法官利用集中執行時機上門,發現該房實際由程某父母居住,二老對貸款一事毫不知情。執行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告知法律后果,并通知其父母讓程某次日到法院協商。次日,銀行與程某、陳某來到法院,在執行法官組織調解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程某當場履行2萬元,余款分期償還。銀行亦申請解除對二人銀行及網絡賬戶的凍結,保障其基本生活與后續履約能力。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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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請執行左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于某與左某原系朋友關系,因經營周轉需要左某向于某借款14萬元,但左某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后于某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分期履行還款協議,但左某在償還部分款項后未再按約履行,于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后,通過關聯案件查詢、財產信息查詢等,發現被執行人左某存在多個被執行案件,其房產已被查封,但存在大額抵押。后執行法官通過線索調查,找到被執行人左某,經了解,其因經營不善,差欠大量債務,但正在努力從事恢復生產經營活動,考慮左某實際狀況及其對解決所差欠債務的態度,基于善意文明理念,執行法官現場開展調解工作,于某同意暫不要求對左某采取強制措施,并約定期限至法院協商具體履行方案。后左某與于某至法院達成執行和解,并當場履行了部分款項。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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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申請執行施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申請執行人楊某與被執行人施某本系鄰居,施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楊某借款,后因經營不善,未有按約還款,楊某遂將施某訴至法院。
案件進入到執行后,根據楊某提供的執行線索,執行法官核實后,查封了被執行人施某在案外人處享有的到期債權10萬元。后申請執行人楊某突遇情況,急需用錢。在此次集中執行活動中,經與案外人協調,告知其具體情況及緊迫性。案外人斟酌后,決定提前履行到期債權,并將10萬元全部交至法院,剩余款項,楊某與施某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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