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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3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見習記者 張艷峰 通訊員 湖法) 預付5980元誠意金,堅持一年多做完36次護理,滿心以為能拿回全款,誰知商家翻臉不認賬。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結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美容品牌方返還消費者賴女士誠意金5980元。
2024年5月,賴女士在廈門甲公司皮膚管理中心集美門店,參加該店推出的“尋找女神代言人”促銷活動。活動約定:預付5980元誠意金,完成36次指定護理后全額退款。
簽約當日,賴女士掃碼付款,收款方顯示為廈門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兩天后,門店工作人員建議她升級為“寡肽修復年卡”,賴女士又補交2820元,對方口頭承諾“做完后可全額退費”。
此后一年多,賴女士堅持按約定到店護理,原簽約門店關停后,她按該門店的安排,轉至其他門店繼續履約。護理記錄表顯示,其累計完成護理39次,遠超約定次數。
2025年7月完成全部護理后,賴女士按約定申請退還誠意金,商家卻開始相互推諉,甚至以“簽約主體是加盟店、與品牌方無關”為由拒絕退款。多次協商無果后,賴女士將甲品牌方、實際收款方乙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庭審中,甲公司辯稱,案涉活動《確認書》上蓋的并非公司正式公章,其僅為招商加盟企業,各加盟門店為獨立經營主體,不應由其承擔退款責任。乙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查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股份,系其控股股東。案涉門店店招、使用產品標識均為甲公司,作為普通消費者,賴女士無從知曉門店與品牌方的內部加盟經營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加盟門店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賴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與其交易的是甲品牌方,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賴女士已按合同約定完成36次護理,退款條件已成就,甲公司應按約定返還誠意金5980元。
對于賴女士主張退還的2820元項目升級款,法院指出,該筆款項不在原合同約定誠意金范圍內,且賴女士未能舉證證明該筆款項同樣適用全額退款約定,故對此項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預付式消費維權注意三大要點
法官提醒,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應注意三點:一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退款條件、履約細則、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切勿輕信商家口頭承諾;二要妥善留好證據,全程保管好付款憑證、履約記錄、溝通截圖等相關材料,為后續維權筑牢基礎;三要認清交易主體,即便合同未加蓋品牌方公章,若門店店招、產品標識、服務安排等足以讓消費者產生對品牌方的合理信賴,品牌方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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