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退休人員再務工,若遇上勞務合同未到期就被公司辭退,能否索要經濟補償金?律師提醒,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先分清用工關系、找準維權依據,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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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張先生今年 66 歲,已辦理退休并領取養老金。自2021年起,他在某公司擔任項目經理,雙方每年10月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務雇傭協議。2025年10月,雙方續簽協議,約定履行至 2026年9月30日。2026 年 2月底,公司以“張先生年齡不適宜崗位要求”為由,突然通知他解除勞務關系,并以結清工資為條件,要求張先生簽署離職協議。張先生為拿到工資,在未仔細閱讀協議內容的情況下簽字確認。事后,張先生認為合同尚未到期即被辭退,向《法治直播間》節目咨詢:退休人員繼續提供勞務,被單位解雇后能否主張經濟賠償金?
律師意見:
1. 已領退休金,不屬于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并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張先生無法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勞動待遇。
2. 勞務合同提前解除,維權要看約定
雙方權利義務以簽訂的勞務協議為準。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單方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可按約定主張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需要舉證證明因公司提前解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實踐中舉證難度較大。
3. 被迫簽署離職協議,需有證據支撐
張先生稱,單位被公司以不結算工資為由迫使他簽字,若有錄音、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主張離職協議非真實意思表示,進而追究公司違約責任;若無充分證據,法律上一般視為自愿解除協議,難以獲得賠償。
內蒙古廣播電視臺《法治直播間》溫馨提示:
1、退休人員再就業必須認清的核心身份。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辦理退休并領取養老金后,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不再建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也不享有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雙倍工資、加班費、帶薪年休假等勞動權益。
2、簽訂勞務協議時必須簽書面勞務協議,不要口頭約定勞務關系。協議中務必明確:工作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時間、協議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金、賠償方式,公司單方解約是否需要補償。
3、簽署離職 / 解除協議時必須逐字閱讀。尤其注意:“雙方再無任何勞動 / 勞務爭議”“自愿離職、放棄一切權利”“薪酬已結清,無其他未結款項”,一旦簽字,法律上視為你自愿放棄索賠。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記者:王 莎 趙雅婷
編輯:敖 琳
審核:趙 婧 常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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