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買單,換來821天的牢獄之災
2021年8月23日,史玉輝正在辦公室上班,突然幾個人闖進來,二話不說就給她戴上了手銬。
她懵了。
她不過是一個物業(yè)經理,每天的工作就是處理小區(qū)里的瑣事,領著普通的工資,過著普通的日子。怎么就“涉黑”了?
“干嘛給我戴手銬?我又沒犯罪!”她當時這樣問。
對方只丟下一句話:工作需要。
然后,他們帶著她回家搜查。沒有手續(xù),沒有執(zhí)法記錄,就那么硬搜。她家能有什么?干干凈凈,什么都沒有。
搜不出東西,就帶回審訊室。審訊的人跟她說:你說滿意了,就讓你回家;說不滿意,后果自己承擔。
她問:我到底干了什么?
對方終于攤牌了——他們說,你給你老板遞送材料,你和老板聊天記錄挺愉快的,你還和老板吃過飯、給老板買過單。這,就是涉黑。
史玉輝聽完,徹底懵了。給老板跑個腿、吃個飯、買個單,就成了黑社會?
他們又給她兩條路:認了,判一年半;不認,判兩年。
史玉輝說:“我沒做過的事,我怎么認?你們把證據(jù)擺出來,我到底參加了哪一起黑社會活動?”
證據(jù),始終沒有拿出來。
一、憑什么“幫老板買單”就成了涉黑?法律到底怎么認定黑社會?
很多人看到這個案子,第一反應是:這也太離譜了吧?
咱們先來說說,法律上到底什么叫“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同時具備四個特征:組織特征(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骨干成員)、經濟特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行為特征(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響)。
簡單說,你得是一個有組織、有錢、有暴力、有勢力的犯罪團伙。
給老板跑個腿、買個單,算什么?這頂多是員工的本分。如果這都能算“參加黑社會”,那全國幾千萬職場人,怕是都得排隊自首了。
法律講究的是“主客觀相一致”——你不但要有參與的行為,還得有參與的主觀故意。史玉輝做的是正常工作范圍內的配合,壓根沒有參與任何違法犯罪的主觀意圖,怎么能定罪?
那為什么她會被羈押821天?關鍵就在于,在偵查階段,一旦人被刑事拘留、批準逮捕,案件就可能被長時間“掛”著。尤其是涉黑涉惡案件,社會敏感度高,辦案機關往往“寧可多關一陣,也不敢輕易放人”。
結果就是,一個人可能明明沒罪,卻要在看守所里等上兩三年,才等來一紙“不起訴決定書”。
2023年10月23日,史玉輝終于被取保候審。后來檢察院認定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
這意味著,法律最終承認:她,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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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821天的堅持換來了賠償,可13天后,新案又來了
821天,兩年多的時間,史玉輝終于守來了清白。
出來后,她第一件事就是申請國家賠償。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她的賠償包括兩部分:一是人身自由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821天不是個小數(shù)目;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等因素確定。
更關鍵的是,辦案機關承認是錯誤羈押,愿意賠償,也愿意道歉。
一切似乎都在往好的方向走。
可就在賠償程序啟動僅僅13天后,史玉輝又被立了新案——說她涉嫌“騙貸罪”。
事情開始變得不對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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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邊說無罪,一邊立新案,賠償程序被“卡住”了
這個“騙貸罪”是怎么回事?在原涉黑案中,法院已經認定這起所謂“騙貸”行為不構成犯罪。一邊是已經審結的案子,一邊又拿出來重新立案,時間點還卡在國家賠償程序剛剛啟動的時候。
史玉輝心里清楚這意味著什么:一旦立了新案,國家賠償程序就要中止。
根據(jù)《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解除強制措施后,只有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獲得賠償。而如果被重新立案,賠償程序就會暫停,等新案處理完了再說。
如果新案一直“掛著”不處理,那賠償就遙遙無期。甚至,如果新案再次被起訴,哪怕最后又是無罪,她又得重新走一遍流程。
這不是巧合,這是程序上的一種“閉環(huán)操作”——你申訴賠償,我就給你立案;你一立案,賠償就中止;賠償一中止,你的訴求就卡在半路。
史玉輝現(xiàn)在的處境有多難?她是單親媽媽,被羈押821天出來后,連送外賣的工作都找不到,生活靠親友接濟。如果賠償金拿不到,她連基本的生活都維持不了。
一個已經被法律認定為無罪的人,卻因為程序的“合法”操作,始終拿不到本該屬于她的賠償。這是不是正義的漏洞?
史玉輝的事情,不是個例。
我們經常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不會缺席”。可如果程序本身就變成了一種可以無限拖延的工具,那遲到的正義,還算正義嗎?
法律設置國家賠償制度,本意是給被錯誤追訴的人一個彌補的機會。但如果賠償程序可以被輕易“中止”,那這個制度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
更重要的是,我們該如何區(qū)分“依法立案”和“打擊報復”?當兩次立案之間只差13天,當所謂的“新罪”在之前的案子里已經被認定不構成犯罪,這種“巧合”,誰能不質疑?
你支持史玉輝繼續(xù)維權嗎?如果是你,被關了821天后好不容易等來清白,賠償還沒到手又被立案,你會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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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媒體報道及公開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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