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遺產繼承糾紛引發的案件。黃某、沈某夫妻先后離世,留下一套共同房產。兩人育有長子黃某甲(肢體殘疾)、長女黃某丙、次女黃某丁;孫子黃某乙是長子黃某甲之子。
長子黃某甲持母親沈某的錄音錄像遺囑(黃某自行錄制、無見證人),視頻中沈某表示應由黃某甲繼承房產,同時黃某甲以自身殘疾為由主張多分遺產;孫子黃某乙持爺爺黃某2018年所立自書遺囑,主張繼承50%房產份額。
黃某丙、黃某丁認為黃某甲持有的母親沈某的錄音錄像遺囑無效,父親黃某的自書遺囑僅能處分其個人的份額。
法院合并審理后認定,本案可適用《民法典》,黃某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沈某的錄音錄像遺囑因無兩名以上見證人,形式要件缺失,被認定無效。
案涉房產為黃某、沈某夫妻共同財產,黃某50%份額由黃某乙繼承;沈某50%份額按法定繼承,由黃某甲、黃某丙、黃某丁均等繼承。黃某甲雖有殘疾但具備勞動能力,主張多分遺產未獲支持。
最終判決黃某乙繼承50%房產份額,黃某甲、黃某丙、黃某丁各繼承沈某份額的1/3,逾期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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