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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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形成的生效裁判,本質是司法秩序與他人合法權益的雙重侵害,可以通過再審程序徹底撤銷。
那么,通過再審撤銷虛假訴訟生效判決的路徑和實操要點有哪些?
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生效裁判,可通過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院抗訴 / 檢察建議、法院依職權再審三種路徑撤銷;關鍵是證明 “原裁判基于虛假事實、偽造證據或惡意串通作出”,且符合法定再審事由與期限要求。
三大啟動路徑:實操流程與要點路徑一:當事人 / 案外人申請再審(最常用)1. 適用主體
- 原審當事人(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認為自身權益被虛假訴訟侵害。
- 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因虛假訴訟導致財產被執行、權利被侵害,且無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如已過 6 個月期限)。
- 一般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再審事由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超過 6 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 特殊起算點: 發現主要證據偽造、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自發現之日起算 6 個月。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自新證據取得之日起算 6 個月。
- 超期救濟:6 個月期滿但有充分證據證明虛假訴訟,可嘗試向法院申訴,或轉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 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 實務建議:優先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避免原審法院 “自我糾錯” 的阻力。
- 當事人再審申請被駁回、法院逾期未裁定,或再審裁判仍錯誤。
- 案外人無法通過當事人申請再審維權(如非原審當事人)。
- 虛假訴訟涉嫌犯罪,刑事判決已生效。
- 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或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
- 原審法院院長 + 審委會、最高法、上級法院。
- 法院自查發現生效裁判確屬虛假訴訟、損害國家 / 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 收到刑事判決認定虛假訴訟罪,或檢察院檢察建議 / 抗訴。
- 當事人 / 案外人申訴,經審查確有錯誤。
- 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裁定再審→中止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撤銷原判。
周軍律師提醒,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生效裁判,撤銷的關鍵在于 “證據 + 路徑 + 期限”。當事人應優先申請再審,被駁回則走檢察院抗訴 / 檢察建議,法院亦可依職權再審。需重點證明原裁判基于虛假事實、偽造證據或惡意串通,并且務必在知道事由后 6 個月內啟動程序,超期將喪失申請再審權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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