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辭退理由不實,可以告用人單位侵犯名譽權嗎?
「法律解答」
根據情況而定。
一般來說,倘若用人單位直接引用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通知勞動者,屬于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有問題,客觀上并沒有給勞動者名譽權造成損害,勞動者據此主張用人單位侵權恐難以支持。
但是,倘若用人單位做出的行為不限于解除通知,則有可能侵犯名譽權。
最經典的例子就是用人單位以通告、大字報的形式在公司向所有員工告知,某某人某種具體的事由用人單位據此解除了勞動合同。鑒于某一具體的事由可能存在偏向于單方的描述,即該事實經法院審理后認定用人單位主張的不成立,那么用人單位便符合了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此時,勞動者便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倘若用人單位僅向勞動者送達,但解除通知表述的內容中含有對勞動者譽權侵犯的也會構成侵權。
張某系從事財務工作的專業人員,這一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個人誠信、信譽、職業評價的要求更高,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而用人單位在考量職業道德及個人信譽的時候,原工作單位的評價及退職的原因至關重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載明的“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增加個人工資,侵占單位財產”等事實屬于非常嚴重的不良職業行為,雖然僅向張某出具,但必然會導致張某的信譽和職業評價在一定范圍內受到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沒有事實依據的不當描述造成張某的社會信用受損,信譽度降低,存在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且有可能妨礙張某再就業的順利進行,從而對其生產生活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參考案例:入庫編號:2024-07-2-006-002,(2022)魯14民終1126號
故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操作不當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切莫通過掛人的方式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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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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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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