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實現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拒不執行行為不僅影響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還影響了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因此,利用刑事手段處罰拒不執行行為成為了大家關注的重要解決方案。本期,我們就拒執行為涉及刑事處罰相關問題進行梳理,與讀者分享。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閱讀提示: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并與案外人惡意串通,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該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呢?本期,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分析上述法律問題。
裁判要旨
與他人虛構交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與其串通進行虛假交易的人構成從犯。
案情簡介
一、2014年10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荔城區法院”)作出判決,判處陳烽賠償柯某與陳某經濟損失共計約82萬元。2014年11月4日,判決生效。
二、2014年12月26日,陳烽為保全名下房屋,私下與徐某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幣10萬元)將房屋轉讓給徐某鶯。徐某鶯未實際交付房款。
三、2015年1月4日,陳烽、徐某鶯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致使荔城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陳烽也未進行足額賠償。
四、荔城區法院一審認為,陳烽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徐某鶯構成共犯。陳烽及徐某鶯未提起上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爭議焦點是,陳烽及徐某鶯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裁判要點如下:
陳烽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陳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鶯主動與陳烽串通,通過虛假交易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共犯。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相關問題,總結要件如下,供實務參考。
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重點在于實施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綜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對相關行為匯總如下: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25.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7〕29號)
一、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院判決
以下為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被告人陳烽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徐某鶯主動與被告人陳烽串通,通過虛假交易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共犯論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烽、徐某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成立。被告人陳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烽及徐金鶯犯拒不執行判決罪。
案件來源
《陳烽等拒不執行判決案刑事判決書》【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17)閩0304刑初179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與配偶協議離婚,將全部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并私自將法院查封財產予以出售,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一:《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
李某與曹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曹某某賠償李某因提供勞務而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后共計履行了10萬元后,尚余10余萬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明,正安縣城建設工程指揮部于2013年7月拆遷被執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門面101.64㎡,拆遷返還住房4套、門面3間。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為逃避債務履行,曹某某與賈某某于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返還房產均歸賈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正安縣法院遂將曹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正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當天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的前妻賈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欠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7年8月8日正安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將出賣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未將價款交給人民法院保存或給付申請執行人,又拒絕報告財產情況,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二:《李某彬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三)
2013年6月至10月間,被告人李某彬為其堂哥李某有與羅某簽訂的魚飼料買賣合同提供擔保。后因李某有未按期支付貨款,羅某于2015年2月將李某彬、李某有訴至法院。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對李某彬經營的魚池及池中價值35萬元的魚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肇商初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判令李某彬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羅某飼料款3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羅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肇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執行,依法向李某彬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李某彬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又拒絕申報財產,并將已被查封的魚池中價值35萬元的活魚賣掉后攜款逃走,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肇東市人民法院將李某彬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肇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于2016年9月5日將李某彬抓獲,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李某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肇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彬未經人民法院許可,擅自將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出賣,亦未將價款交給人民法院保存或給付申請執行人,又拒絕報告財產情況,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拒絕申報財產,經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遭受較大損失,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三:《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七)
徐某某系平湖市綠潔再生油脂加工廠(下稱綠潔油脂廠)的法定代表人。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陸某某訴徐某某、綠潔油脂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響民初字第01557號民事調解書:徐某某及綠潔油脂廠于2015年9月10日前給付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因徐某某及綠潔油脂廠未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陸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響水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徐某某代表綠潔油脂廠與平湖市林埭新市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綠潔油脂廠的拆遷補償簽訂協議,約定平湖市林埭新市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補償綠潔油脂廠的款項合計224.7773萬元,該款項分兩筆先后轉入徐某某個人銀行卡內,徐某某分別及時取現。
2016年5月10日,響水縣法院作出(2015)響執字第0139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徐某某、綠潔油脂廠償還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徐某某拒絕簽收該執行裁定書。2016年5月11日,該院要求徐某某對其個人財產情況進行申報,徐某某對其領取的拆遷補償款的去向作出虛假申報。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分別被響水縣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
響水縣法院將徐某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對徐某某采取強制措施。經公訴機關提起公訴,響水縣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鹽城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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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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