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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廣州警方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公共安全管理,廣州警方發布提示, 明確全市無人機登記備案、飛行安全規范及相關法律責任,督促廣大無人機所有者依法合規開展飛行活動。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其種類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所有者(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
無人機所有者須在民航UOM平臺、公安備案小程序“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安管理平臺”進行登記備案。
無人機所有者應進行實名登記后開展飛行活動,起飛前需查詢適飛或管制空域情況。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等各類管制空域內飛行,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申請批準后實施飛行活動。
在適飛空域內,微型無人機在真高50米以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不得通過非法加裝硬件或修改軟件等方式改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監視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廠性能以及參數。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停止飛行,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對于超高飛行、非法破解無人機等違反《刑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規飛行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相應責任。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韋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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