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初,當事人向臨清市某醫院免費投放1臺特定蛋白分析儀,捆綁銷售全程C反應蛋白(hsCRP+常規CRP)二合一定量檢測試劑盒和樣本稀釋液兩種試劑耗材。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5月7日,當事人向臨清市某醫院捆綁銷售特定蛋白分析儀使用的上述兩種試劑耗材74750.08元(含稅)。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七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案件啟示】
商業賄賂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的正常交易秩序,影響風清氣正營商環境。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賄賂表現形式也花樣翻新,呈現出復雜性、隱蔽性特點。加大對商業賄賂的監管執法力度,形成強監管的社會震懾力,對推動經營者增強守法經營意識,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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