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式施行。在國家醫保局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介紹,此次細則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購藥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進行騙保的問題和倒賣藥品、非法買賣“回流藥”等問題。
破解監管難題
打通《條例》落地“最后一公里”
據國家醫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華波介紹,自2021年5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近五年來,我國醫保基金監管工作成效顯著,各級醫保部門通過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等方式累計追回醫保資金約1200億元,智能監管挽回基金損失95億元,有效扭轉了監管“寬松軟”局面,成功破除“回流藥”歷史頑疾,歸集藥品追溯碼超1000億條。
但隨著醫保改革持續推進,基金監管面臨諸多新挑戰:各方主體權責邊界需進一步明晰,欺詐騙保違法行為認定標準不統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長期護理保險等新場景監管依據缺失,基層執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亟待解決。在此背景下,國家醫保局聚焦實踐需求,堅持寬嚴相濟、系統銜接原則,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將《條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執行、可追責的操作標準,為醫保基金監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實施細則》共分為總則、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總計46條,全方位完善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明確各方權責與監管規范。
聚焦騙保行為
劃定違法違規“紅線”
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說,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對監管中遇到的比較典型的突出的問題進一步予以細化,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首先,將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問題。一是對于定點醫藥機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說服、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第二十八條規定,存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且通過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組織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應當認定為存在騙保目的。二是對于個人,《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并接受贈予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同時,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等問題。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仍然協助其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我們在監管中曾發現,有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證到某醫院開藥,而醫務人員沒有核對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續,就直接配合開藥,這就屬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可以認定為騙保。”
而對于藥販子等職業騙保人,《實施細則》也規定,個人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以騙保為目的;對于參保人員,《實施細則》規定,參保人員將醫保基金已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進行轉賣的,可以認定為轉賣藥品行為。
此外,《實施細則》細化個人騙保情形,將造假騙取醫保待遇、出租出借醫保憑證、冒名就醫、重復享受待遇等行為納入騙保范疇;建立定點醫藥機構退出前置核查機制,防止機構通過解除協議規避監管,全方位封堵騙保漏洞。
智慧監管+信用管理
加快形成統一醫保信用管理體系
《實施細則》著力構建智慧監管與信用管理相結合的現代化監管體系,推動醫保基金監管從“事后處罰”向“事前防范、全程管控”轉變。
在智能監管方面,建立事前提醒、事中審核、事后監管的“三道防線”,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搭建智能監管體系,研發數十種監管模型,公開25萬條監管規則與知識點,定點醫藥機構可免費接入事前提醒系統,在診療環節實時預警違規行為,實現“抓前端、治未病”。
在信用管理方面,建立分類分級信用管理機制:對定點醫藥機構,采取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等措施;對醫務人員,實施“駕照式”記分的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對參保人員,建立分級分類信用檔案,采取法治教育、限制定點范圍等差異化舉措。
據悉,2025年起我國已全面實施相關人員支付資格管理制度,2026年將開展全國醫保信用管理試點,加快形成統一的醫保信用管理體系。
文/本報記者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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