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等待期內的“肺紋理增粗”,被保險公司說成“既往癥”
客戶趙先生投保一份重疾險,保額40萬元,等待期90天。等待期內的第60天,趙先生參加單位年度體檢,胸片報告提示“肺紋理增粗,建議隨訪”。趙先生無任何不適,未就醫。
等待期結束后第45天,趙先生因持續性咳嗽就醫,CT檢查發現肺部結節,病理活檢確診為“肺腺癌”。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取體檢記錄,以“等待期內已出現肺部異常,屬于等待期內發生疾病”為由,拒賠40萬元。
二、澤良策略:以“肺紋理增粗”與“肺癌”的醫學距離破局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等待期異常”的表象所困,而是從醫學診斷的嚴謹性出發。
核心論點:影像學“異常描述”不等于疾病診斷。
我們向法庭闡明:“肺紋理增粗”是影像科醫生對胸片表現的描述性用語,可見于吸煙、慢性支氣管炎、空氣污染、甚至正常生理狀態,絕大多數有此描述的人終身不患肺癌。將“肺紋理增粗”等同于“肺部疾病”,不符合醫學常識。
引入“病理確診時點”標準。
我們組織腫瘤科專家出具意見:肺癌的診斷,必須依靠病理活檢這一金標準。CT發現結節僅是診斷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從“影像異常”到“病理確診”,可能需要數周甚至數月的隨訪和鑒別。本案中,病理確診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被保險人確診重疾的時間點,已滿足合同約定的等待期要求。
運用“不利解釋原則”。
我們指出:保險合同對“疾病發生”的界定模糊。如果“肺紋理增粗”也算“疾病發生”,那幾乎所有成年人的體檢報告都有“異常描述”,意味著大部分人都無法通過等待期——這顯然不符合合同設立的初衷。當條款存在歧義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三、勝訴結果:法院采納“影像異常不等于疾病”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等待期的設置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帶病投保”,而非將一切體檢異常都視為疾病。保險公司將“肺紋理增粗”這一非特異性影像表現等同于“疾病發生”,超出了等待期條款的合理適用范圍。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40萬元重疾保險金。
體檢報告上的每一個“異常”,不等于保險條款里的“疾病”。 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醫學事實出發,精準界定“疾病發生”的時點,為客戶打破不合理的等待期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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