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綜合年鑒中縮略語的
科學化使用分析
張燕伶
地方綜合年鑒作為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由于需要高密度地濃縮信息,其語言應凝練概括,因此頻繁使用縮略語。同時這一特性契合語言文字的“經濟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年鑒中縮略語使用頻率的提升。然而縮略雖好,不能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提出漢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的要求,規范使用縮略語也不例外。《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規定》《關于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圖書編校質量差錯認定細則》《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都對縮略語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可見,規范使用縮略語是必須的。但以上海地區17部2024年地方綜合年鑒為例,部分年鑒縮略語的使用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如:無法就近明確含義、缺乏統一規范、首次出現時未標注全稱或釋義、跨類目(分目、條目)指代不清、標注形式不統一等問題,影響讀者理解的準確性與查閱效率。而“首次出現使用全稱并括注規范簡稱”是年鑒編纂中普遍采用的縮略語標注做法。但地方綜合年鑒作為一種兼具年度性、條目化、資料性、工具性等特性的出版物,其使用場景本質上是非線性閱讀的,無法保證“第一次出現”的標注能被讀者實際接觸到。這也使得“首次括注全稱”在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實踐中存在現實困境,無法為規范使用縮略語提供統一、明確的依據。為此,筆者圍繞年鑒縮略語的使用問題,提出重構其標注邏輯的建議,以期為縮略語的規范使用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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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鑒中縮略語的界定與類型
在中國,詞語縮略現象出現很早,其歷史可追溯到人類語言發展的早期,在《殷周金文集錄》、司馬遷《史記》中均有不少佐證。1946年,杜子勁在《國文月刊》第四十九期上發表《縮略語的論略》,開詞語縮略現象理論研究先河后,學者們開始關注漢語中的縮略現象。但對縮略概念的劃定,眾說紛紜。目前“簡稱”“略語”“縮略語”是使用廣泛、出現頻率較高的術語,但學界對其內涵與外延的界定尚未達成共識。
在年鑒編纂中,“簡稱”“縮略語”兩者常交替出現,卻各有潛臺詞。一般對“簡稱”多取“簡略之名稱”的狹義理解,同時規定了簡稱本質上是名詞或名詞性結構,如“人大”“政協”。對“縮略語”則或寬或嚴,有的將字母詞(GDP、APEC)、數字縮合詞(“十四五”)、行業代碼、“滬蘇浙皖”這類地名節縮以及“營改增”“雙減”等政策術語一概納入,有的卻排除字母類,僅指漢字壓縮形式。
新版《辭海》在“縮略語”詞條中指出:“‘縮略語’亦稱‘略語’‘簡稱’。詞、短語或句子的簡縮。”本文亦采取上述廣義“縮略語”觀點,即把在年鑒文本中經刪減、拼接、代換后仍能復原核心信息的語言單位——無論漢字、字母、數字或混合串,也無論其內部結構是截略、縮合、統括、首字母縮略還是混成,亦不論其流通范圍是全國通用、行業專用還是年度臨時——均視為縮略語,并以其“形減義存、高頻復現、語境依賴”作為年鑒規范縮略語使用的操作基準。這是回應年鑒文本中復雜多樣的簡化需求,兼顧年鑒語言事實與后續整理、檢索、數字化的需要,最大限度拓寬年鑒縮略語的研究范圍,為制定語料收集、使用規范及數據庫建設提供統一且可操作的對象邊界。
縮略語作為語言中一種常見的現象,在年鑒中廣泛存在。縮略語的使用不僅使年鑒文本更加簡潔,也體現了時代特征、地域特色和年度特點。
2.政策類縮略語。常見于政策文件、政府工作報告、官方新聞發布等語境中,它們是對復雜政策名稱、戰略部署或專項工作的簡化表達,主要涉及黨的建設、社會治理、經濟發展、教育與民生、行政管理與安全等領域。這類縮略語具有高度政治性、權威性和語境依賴性。其使用不僅是為了語言簡潔,更是為了強化政策認同、構建政治話語體系。如上海“五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航運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五大新城”(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賢新城、南匯新城)、“一網統管”(通過統一的城市運行管理平臺,實現對城市運行各方面的高效管理)、“集團化辦學”(一所名校與若干學校組成學校共同體),“四好農村路”(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一老一小”照護(養老服務與嬰幼兒照護服務)。
3.科技類縮略語。科技類縮略語在年鑒中也占據重要地位,尤其是在科技、教育、衛生、體育等類目中更為常見。例如,“DNA”代表“脫氧核糖核酸”,“AI”代表“人工智能”,“BIM”代表建筑信息模型,“mRNA”代表“信使核糖核酸”。這類縮略語多為英文縮寫,也有部分中文拼音縮寫,它們通常代表某一科技概念、技術或設備。科技類縮略語的使用,體現科技發展的快速與專業性,但對讀者的專業知識提出一定要求。
4.經濟類縮略語。經濟類縮略語主要涉及經濟政策、經濟指標、經濟組織等方面。例如,“GDP”代表“國內生產總值”,“CPI”代表“消費者物價指數”,“IPO”代表“首次公開募股”,“科創板”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規模以上企業”代表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年商品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兩新”代表新技術和新產業,“兩重”代表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這類縮略語多為英文縮寫,也有部分中文縮寫,它們在經濟類目中頻繁出現,用于簡潔地表達經濟概念與數據。
5.重大活動類縮略語。如“進博會”代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合組織峰會”代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會議”,“上交會”代表“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工博會”代表“中國國際工業博覽會”,“WAIC”代表“世界人工智能大會”,“華交會”代表“華東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這類縮略語不僅極大地提升傳播效率,還賦予活動獨特的品牌標識,使其在公眾心中形成強烈的符號化印象。
6.其他類型縮略語。年鑒縮略語還涉及文化、教育、體育、環境等領域。例如,“SMG”代表“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高校建設中的“雙一流”代表一流大學、一流學科,“B2B”代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模式”,“AQI”代表環境空氣質量指數。這類縮略語通常代表某一文化機構、體育賽事、教育政策、環境參數單位等。
上述六種類型的縮略語,從社會認知的角度看,可分為“通用性”與“臨時性”兩類。前者已被社會廣泛接受,進入公共語言系統,部分甚至成為固定詞匯,具有社會共識的特性;后者則局限于特定小群體、特定語境或特定時間段,難以為外界理解,部分生命周期較短,往往表現出某些群體在結構或文化上的封閉特征。此外,從縮略語能否準確傳遞本意、避免歧義的角度,又可將其分為“規范性”與“生造性”兩類。規范性縮略語符合語言習慣或行業標準,即便脫離上下文,也能被準確理解;而一些生造性縮略語打著“簡潔”或“新穎”的旗號,實則對原有詞語進行生硬壓縮,導致意義模糊,易引發誤解。例如:“宣貫”究竟指“宣讀并貫徹”“宣講并貫徹”,還是“宣傳并貫徹”?“初設”是指“初期設計”“初級設計”,還是“初步設計”?又如,用“董監高”指代“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用“女配”表示“女配角”,用“個調”代指“個人收入所得調節稅”,這些縮略形式均存在指代不明、含義模糊的問題。
二、年鑒中縮略語通行使用規則的執行困境
1.首次不首。讀者可能首次接觸某縮略語即在該語詞的縮略語形態中。以上海某部區級綜合年鑒為例,“雙智試點”在全書首次出現是在大事記中,但未標注其全稱“智慧城市基礎設施與智能網聯汽車協同發展試點”。這是因為該全稱在之后的“信息化建設”類目中才首次完整出現,編纂者誤以為已在該處履行“首次出現應標注全稱”的義務。類似的,縮略語“人行上海總部”也首次出現于“大事記”中,但其全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未被同步標注,僅見于“銀行”類目。這種處理方式可能導致讀者在閱讀“大事記”時無法準確還原其全稱。
2.重復括注。不同條目對同一縮略語的“首次出現”相互獨立,造成大量重復括注。以上海某部區級綜合年鑒為例,全書8次出現“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其中“生態環境”類目出現3次(1次在“綜述”,2次在同一個分目下的“概況”和“環境空氣質量”條目),造成冗余,違背年鑒“高密度、低冗余”文體要求。主要原因還是對“首次括注全稱”規則的認識不清晰,造成編者為“保險”而有意或無意地過度注釋。
3.隱性簡稱。編纂者為節省篇幅,常在某一類條目內部省掉括注,導致“首次”難以追溯。以上海某部區級綜合年鑒為例,對于專業性較強或新興的縮略語,如商協會、IPTV、ETF期權、STEM教育研究、創模等,首次出現時未提供全稱或定義,人為制造了閱讀門檻。如某部區級綜合年鑒,在“金融”類目中直接使用“工商、農業、中國、建設、交通、郵政儲蓄”來表述全區六大國有銀行。這些縮略語都是相關詞語在全書中的首次出現,但未標注全稱(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且表述過于簡略,指代不清。讀者如果直接從索引跳轉至此,將無法理解這些縮略語具體指代什么。
4.指代漂移。一方面,同一縮略語在不同語境下指代不同全稱。如“GDP”在A表中指“國內生產總值”、在B表中卻變成“地區生產總值”,“三高”在A類目中代表三個以“高”字開頭的地區、在B類目中代表論文的等次、在C類目中代表三種疾病。另一方面,同一機構、事物等在不同條目中使用不同縮略形式(如“中科院上海分院”與“中國科學院上海分院”),看似不同,實則一致,或反之。此外,同一原式因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生成出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不同的縮略形式。如“抽樣檢查”——“抽查”“抽檢”,“高速公路”——“高速路”“高速”。另外也存在不同年份間指標口徑變化,但縮略語未更新,導致跨期比較失效。如“規上”這個經濟類縮略語,從1998年沿用至今,但統計門檻已從最初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調整至2000萬元。
5.孤證式縮略。年鑒編纂人員未經審慎判斷,僅因個別詞匯字數較多,便機械縮略,卻忽略該詞在全書中僅出現一次、本無縮略必要。例如,上海某部區級綜合年鑒將“沙特阿拉伯國家石油公司”簡作“沙特阿美”,但無論是全稱還是縮略語此后均未再出現,形成“孤證”。再如,某綜合年鑒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表中,對多個較長字符的項目名加了縮略語,但也是僅在表格中一次性顯示。此類縮略既無復現價值,也未真正節省篇幅。對于僅出現一次的專業術語或機構名稱等,原則上應保留完整表述,無需刻意精簡。
三、年鑒縮略語標注規則優化
當前年鑒編纂實踐中,“首次出現使用全稱并括注規范簡稱”規則之所以頻繁失范,根源在于“首次”界定模糊、標準缺位與語境割裂。首先,《圖書編校質量差錯認定細則》說“每篇首次”,《關于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說“首次出現”。但年鑒的“篇”既可以是類目、分目、條目,也可以是“專文”“專記”“特載”等,層級不一,造成“注釋半徑”隨意伸縮。其次,辭書領域有國家標準《辭書編纂常用漢語縮略語》,年鑒領域卻缺少對應的“白名單”,編纂者往往只能憑經驗選擇縮略語,同一部年鑒里“GDP”“國內生產總值”兩種寫法并存的現象屢見不鮮。
優化年鑒縮略語標注規則,不僅是技術層面的調整,更是年鑒編纂理念從“形式規范”向“認知友好”轉型的體現。同時年鑒縮略語標注規則的優化,不應止步于“是否注全”,而應邁向“是否注懂”,即其使用應以“讀者可理解”為最終目標。應打破“首次”迷思,回歸工具書“可檢、可懂、可用”的本質屬性,旨在實現年鑒語言的公共性與專業性統一。筆者基于近年來的國內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通過重構“首次”界定標準,建立“錨定單篇(類)+獨立釋義”機制,以期助力年鑒縮略語注釋在“簡潔性”與“可理解性”之間實現動態平衡,讓規則回歸“讀者中心”。
(一)規則設計邏輯變化
作為工具書,年鑒使用方式以檢索式閱讀為主,沉浸式閱讀并不常見。因此年鑒縮略語標注的實施關鍵在于,從首次出現到獨立閱讀單元,均應確保其清晰可辨。為在年鑒中實現“一眼定位、唯一指代”的檢索目標,要以“最小獨立閱讀單元”為基準,同時把括注的覆蓋半徑適度外擴,通過“錨定單篇(類)+獨立釋義”方式,把“首次”從線性的時間概念轉向立體化的空間錨定,實現行文規范、意義明確、表述簡潔。(1)在“類目—分目—條目”三級結構部分中,確定以“類目”為獨立單元;在每個類目首次出現縮略語時,無論該縮略語是否在其他類目標注,均須在該類目內重新括注其全稱,確保單篇(類)可通讀無礙。(2)“專文”“專記”“特載”等文章體資料,則各自獨立執行首次括注,即在每篇文章首次出現某個非通用縮略語的位置,使用其全稱并括注縮略語。(3)對年鑒中反復出現的縮略語,尤其是地方新近產生、行業性較強,或雖多次出現但讀者可能仍感陌生的,建議在附錄部分增設“年度重點縮略語表”,按音序或類別集中列出其全稱、簡稱及首次出現頁碼,幫助讀者快速、準確地鎖定全簡稱對應關系,并在“編輯說明”中專條闡述上述編纂規則,以便查閱與后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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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年鑒領域的縮略語使用標準
相較于辭書編纂領域在1996年6月已有國家標準《辭書編纂常用漢語縮略語》,年鑒領域至今未有統一的縮略語使用規范。各綜合年鑒編纂部門在縮略語使用上“各自為政”,不僅造成縮略語使用混亂,也影響年鑒作為權威性工具書的科學性與規范性。雖然國家標準《辭書編纂常用漢語縮略語》為年鑒縮略語的使用提供了參考,且《地方綜合年鑒編纂出版規定》及其補充規定要求“首次使用時應括注全稱”,但這些規定未結合年鑒非線性閱讀的特性對“首次”如何界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范。為了更好地在年鑒編纂中利用縮略這一重要語言形式,引導縮略語使用走向規范化,相關部門應研究制定并出臺適用于年鑒編纂領域的縮略語使用規范,明確其使用原則、注釋規則、分類標準及更新機制。
四、規范年鑒縮略語使用的流程管理
為提升地方綜合年鑒的編纂質量與可讀性,亟需基于縮略語標注規則的持續優化,建立一套標準化、流程化的縮略語管理機制。該機制應貫穿年鑒編纂全過程,涵蓋“采集—審核—注釋—復審—發布”五大環節,并融入編輯、審稿、校對、排版等各個流程,確保縮略語使用統一、規范、易懂。
(一)前期準備:建立雙層《縮略語表》
1.建立年度《編輯部縮略語表》。該表由編輯部在組稿前,根據當年各級黨政機關工作報告等權威資料編制,字段包括:全稱、簡稱、基本內容、來源、縮略語性質(全國通用、委辦自制、其他)、啟用年份等。要求“一義一詞”,禁止同一縮寫對應多個含義;縮略語在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度增刪。在體現年度特色和地區特點的同時,確保一定數量的縮略語具備跨年度可比性。
2.建立年度《供稿單位縮略語表》。各供稿單位須對文本中首次出現的縮略語標注全稱,并提交《縮略語使用說明表》。該表按年度更新,并與政府公報、行業標準庫實時對接,確保權威性與時效性。編輯部在處理稿件時,對必須使用的縮略語,應根據《供稿單位縮略語表》中的解釋,制作全稱與簡稱對應的條目,并補充至《編輯部縮略語表》;若《供稿單位縮略語表》未收錄的,則由編輯部按“全稱—簡稱”格式制作條目,補充到《編輯部縮略語表》并標注來源。
(二)過程控制:讓規則貫穿“編輯—審稿—校對—排版”全流程
1.在年鑒進入編輯及三審三校階段,應充分發揮《編輯部縮略語表》在規范全書縮略語使用中的基礎性作用。要確保全書縮略語對應的全稱、解釋必須與《編輯部縮略語表》或權威來源保持一致;同一縮略語在全書中必須保持統一的簡稱和全稱;對于具有時效性的縮略語(如政策、機構名稱),需確認其在年鑒出版時的有效性。同時由總纂、執行主編等人員在統稿中對縮略語注釋進行語境適配性復查,確保全稱與縮寫首次配對出現,后續使用一致,并在書末附錄中建立“縮略語索引”,便于讀者逆向查閱。
2.借助智能排版等技術,推動年鑒縮略語規范從“事后糾錯”到“事前防控”轉變。 如依托排版單位數字化平臺,自動抓取樣稿中含大寫字母或數字的字符串等非通行的縮略語,生成年度“縮略語”列表。在校對階段,通過平臺再次掃描全書,比對《編輯部縮略語表》與“正文首次出現”,凡漏注或重復注釋均高亮提示。由編輯按照“錨定單篇(類)+獨立釋義”方式,對非通行的縮略語進行處理。此外,編輯部可指派專人承擔縮略語審核職責,進行合規性審查,重點核查縮略語是否屬于國家標準、行業通用或地方性慣例,避免首次不首、重復括注、隱性簡稱、孤證式縮略等現象。
3.實施“動態平衡”評審機制。每次送審前,由主編抽一定比例的非連續頁面,讓編輯在規定時間內解釋所有縮略語,解釋率低于95% 即退回返工,用量化手段倒逼“簡潔性”與“可理解性”達成動態平衡。同時對于年鑒的縮略語,應保持寬容一點的態度,允許這類工具書在收錄詞條時所依據的是實用原則而非嚴格的理論原則。
(三)細節把控:確保流程運作順暢
1.建立編輯部的年鑒縮略語分類標準。編輯部可借鑒辭書國家標準,結合《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縮略詞注釋等黨政文獻的用語實踐以及年鑒實際,將縮略語劃分為“通用—半通用—專用”三類。(1)通用類:在社會各階層、各行業廣泛認知與使用的縮略語,如“八項規定”等,可直接使用縮略語,無需括注全稱。(2)半通用類:在特定領域或群體中高頻使用,但在大眾層面認知度有限,如“專精特新”“雙碳”等,在首次出現時應用全稱并括注簡稱。(3)專用類:僅在小范圍(如單個地區、單個行業、單個機構、技術文檔、內部報告)中使用,外部受眾幾乎無法理解,如“招商引資‘十億百千萬’計劃”“數字化‘六大會戰’”,如能直接以全稱表述,就避免使用縮略語,否則每次出現時均應括注全稱,并可輔以簡明釋義。另外對于那些在附錄設置《年度常用縮略語表》的年鑒,應在“編輯說明”中明示縮略語查閱位置,條目內可直接使用簡稱,但需確保《年度常用縮略語表》內全稱及對應的簡稱無歧義。
2.建立“讀者可用性測試”反饋機制。規則優化不應止于編輯端,更應面向終端用戶。年鑒出版單位可在樣稿審讀階段或出版后引入“讀者可用性測試”,邀請地方志工作者、出版機構人員、讀者代表等進行“查找—理解—復述”任務,重點評估書中縮略語能否找到全稱;非專業讀者能否憑注釋準確理解術語含義;是否存在“同形異義”或“異形同義”造成的混淆。通過收集縮略語理解障礙案例,推動縮略語使用規則的優化與流程調整,增強年鑒作為權威地情文獻的公共服務功能。
3.規范縮略語的書面標寫。上海地區17部地方綜合年鑒中,有9部對縮略單位使用雙引號作為標識,2部存在標識方式混用情況。關于標注縮略語(簡稱)的引文內容要不要用引號,目前沒有直接規定,但《出版管理條例》《標點符號用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有相關例證,均未加雙引號。如《標點符號用法》在“書名號”中示例:“我讀了《念青唐古拉山脈紀行》一文(以下簡稱《念》),收獲很大”,其中《念》沒有加引號。可見,對引用簡稱時沒有加引號的,主流做法是不加引號標注簡稱。但對引用簡稱時已加引號的,標注簡稱時也要加引號。
結語
隨著生活節奏加快與大眾傳播媒介的普及,尤其是新興媒介的不斷涌現,縮略語在當代社會中廣泛流行。年鑒縮略語“首次括注全稱”規則的應用困境,并非完全源于規則本身“不科學”,而是“一本書主義”的編纂框架與數字時代多元閱讀場景之間的結構性錯位。縮略語使用規則亟需從“一次標注、全書通用”的靜態模式,轉向“全生命周期—多場景適配”的動態管理。這一轉變本質上是地方綜合年鑒由“傳統印刷品”邁向“公共數據基礎設施”的范式轉型。優化后以“最小獨立閱讀單元”為基礎的“首次括注全稱”規則,仍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和完善。此外,要規范、恰當地使用縮略語并避免誤用,還需深入探討年鑒縮略語的構造機制。這一問題雖非本文的論述主題,亦需年鑒編纂同仁的持續關注與深入探討。
來源:方志上海(文章詳見《上海地方志》2026年第1期)
作者:張燕伶(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年鑒工作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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