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明明已經離婚多年,
為什么在前婆婆的墓碑上
還有我的名字,
而且還寫著‘兒媳’?”
清明節前夕,上海楊浦區法院聯合楊浦區委社會工作部、江浦路街道綜治中心開展了一次巡回審判,案件的一方是林女士,她要求前夫何先生重刻墓碑,將自己的名字從墓碑上清除,而何先生則因為不愿“驚擾”母親而堅決不同意。
案情并不復雜:20世紀70年代初,林女士與何先生登記結婚,兩人的婚姻維系近30年后協議離婚。多年后,林女士得知前公婆已相繼去世,但自己的名字竟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上,而且還是“兒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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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林女士提出,雙方婚姻關系已經結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兒媳,何先生未經允許擅自刻名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權,給她造成了嚴重精神困擾,因此,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她的姓名,并賠償精神損失。
何先生則認為,雙方確實早已離婚,但是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其母一直與林女士關系親近,即使在離婚后,林女士也經常前去探望母親,所以為了成全老人遺愿,便在墓碑上刻上了林女士的名字。如今逝者已安葬20余年,不愿動碑“驚擾”。
從法律層面來看,林女士除名的訴求有其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雙方離婚后身份關系已解除,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姓名刻于墓碑。然而,何先生的顧慮同樣現實——強行鏟字,既有違傳統習俗,也可能引發其他家庭成員不滿。
大家意識到:這不僅涉及人格權糾紛,更是一道橫在兩個家庭間的情感“坎”,一紙判決或許能“除名”,但未必能“解心結”。在前期“圓桌調解”中,指導法官圍繞民法典關于人格權保護、死者人格利益與生者祭奠權等法律規定進行釋法明理,街道調解員搭建溝通橋梁,引導雙方理性對話并適時疏導情緒,幫助雙方放下戒備、坦誠訴說真實想法。
“這不是簡單的誰對誰錯,而是如何讓過去不傷害現在,讓逝者安息、生者安寧。”指導法官的這句話,為柔性化解定下基調。在巡回法庭現場,法官再次明晰法律邊界,也為雙方找到了兼顧法理與情理的“破局點”——“除名”不等于“抹去過往”,“補償”也可以替代“對抗”。
林女士表示,只要去除名字,愿意在精神損失費上作適當讓步;何先生則松口表示,“我能夠體諒她的難處,我會做通其他家屬的工作,把她的名字去掉,并愿意給予補償。”
最終,雙方達成了“除名+補償”的調解方案:
第一,何先生在一個月內辦理墓碑去名手續;
第二,何先生自愿給予林女士經濟補償,用于“表達歉意、了結過往”;
第三,雙方確認,墓碑除名后就此再無爭議,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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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官介紹,民法典雖未將祭奠權利列為獨立具體人格權,但司法實踐普遍將其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對于逝者近親屬基于親屬身份關系與傳統公序良俗,對已故親屬進行悼念、祭祀、參與喪葬事宜并寄托哀思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其中,墓碑署名權是重要內容之一,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依法享有墓碑署名權利,其他家庭成員若以“出嫁”“不孝”“家庭關系不睦”等理由排除其權利,可能構成人格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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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本案中因墓碑刻名引發的糾紛多為家庭矛盾的延伸,關鍵不在姓名,而在于背后的人格利益和尊嚴。夫妻離婚后,婚姻關系已然解除,任意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名字刻在墓碑上。權利人有權要求移除姓名、賠禮道歉乃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新民晚報
記者:孫云
通訊員:吳張豪 金珅亦
編輯:倪彥弘
編審: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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