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刑事裁判遺漏主犯的嗎?你聽說過據以定罪的法醫鑒定竟無簽名的嗎?你聽說過事實不清卻不開庭的嗎?你聽說過典型的錯案長達二十二年竟然不糾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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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由天津雙佳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會杰組織的一起致人重傷重殘的聚眾涉惡案。針對此案,天津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不僅偽造判決,將從犯薛冰峰持械打擊了受害人張復生脖子改為打在其面部,而且在該公司經理李愛民擊打了張復生面部并致骨折且已經過了庭審質證認證的情況下,枉法袒護其未受追究,特別是還隱匿了指認楊會杰是本案組織者的七份公安偵查筆錄,且定案依據的傷情鑒定也竟無鑒定人簽名,同時還未經庭審質證,本案上訴后,二審在事實嚴重不清的情況下卻連庭都沒開,就作出了荒唐的維持原判的(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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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其荒唐是因我系上訴人張復生之父,但在該份裁定書第1頁卻記載我系張復興之父,因這是一份公開裁判,且上面加蓋著中級人民法院的莊嚴印章,所以曾一度有人懷疑我有私生子,給我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為此我還專門到公安機關出具了一份我只有叫張復生一個兒子的戶籍證明。我曾申請對此更正,但天津一中院至今也未作出更正裁定,影響至今還在,可見該份裁定是多么的荒唐,可信度又在哪里?現對該份裁定提出強烈抗議。在該份裁定第2頁記載“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張復生目前文證材料所記載的下頜骨骨折情況已構成輕傷,其目前文證材料所記載的頦部損傷情況及下頜關節活動情況需檢驗、復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學鑒定書認定,張復生之損傷,根據目前的情況應認定為輕傷”。第3頁記載,“已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張復生的書面陳述證實,首先李愛民擊打其左臉一拳(經法醫鑒定構成骨折并致面部變形)”。第5頁記載:“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復生不服,提起上訴,并要求對其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為:1、上訴人張復生被打后有三處傷,一審判決僅認定下頜部骨折,對其他兩處傷漏審、漏判;2、認定上訴人張復生的傷情為輕傷的鑒定結論并非最終、明確的結論,故該輕傷結論證據不足,其傷情已構成重傷。3、李愛民、楊會杰、薛冰峰應共同對上訴人張復生的傷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不合理,對被告人薛冰峰量刑畸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第6頁記載,“其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另查,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附帶民事訴訟人李愛民是否致傷上訴人張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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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據二審裁定書記載1、我兒子叫張復興,但據公安證明我的兒子叫張復生;2、不僅已認定張復生的傷情還需檢驗復查,但卻又駁回了其的重新鑒定申請;3、不僅張復生對李愛民毆打了其左臉(致骨折)的陳述已經過了庭審的質證、認證,但卻又說李愛民致傷張復生的證據不足;4、特別是還隱匿了七份楊會杰是本案組織者的公安筆錄,在裁定書中只字未提;5、該份裁定書依據的天津高法的法醫鑒定,不僅虛假,而且還沒有鑒定人的鑒定資格介紹,以及鑒定人的親筆簽名,依法不具有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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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該份二審裁定,不僅事實不清,而且程序違法,特別是還隱匿證據遺漏主犯并偽造判決,實屬是一份應當依法撤銷重審典型無效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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