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
督促無果后清理樓道雜物
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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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業清理樓道雜物
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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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王大爺住在南開區某小區,為了擴充家中空間,將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樓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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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清理小區樓道堆物屬于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事項。物業公司根據小區管理規約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小區各樓棟統一張貼了《關于全面清理樓道雜物的通知》,明確要求所有業主限期自行清理。
同時,為加強提醒,物業工作人員還通過微信私信方式,單獨向該業主發送了清理通知。
清理期限屆滿后,物業人員上門作業,敲門無應答后,將堆放在樓道的家具作為雜物清理。
業主事后認為物業擅自處理其財產,侵犯其權益,遂訴至南開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大爺將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樓道內,其行為是私自對業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業主的合法權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清理小區樓道堆物屬于物業公司管理服務事項。物業公司事先在樓棟等地張貼了關于清理樓道雜物的通知,同時,物業工作人員還通過微信私信的方式單獨向王大爺發送了清理通知。王大爺在期限屆滿后并未按通知清理處置。
物業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義務,程序正當、方式合理,其清理行為屬于履行物業服務職責、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構成侵權。原告將家具堆放于公共樓道,本身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且長期置于公共區域難以認定其具有妥善保管之意。法院結合生活常識認定,原告所稱的"財產損失"缺乏有效證據支持。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劃重點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是消防生命通道
絕非私人儲物空間
堆放雜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災風險
切勿在樓道、樓梯間
以及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請自覺維護公共安全
▌制作:秦皇島市消防救援支隊全媒體工作中心
▌編輯:趙玎玎
▌校對:李瑛琪
▌審核: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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