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平發(fā)布
2026年3月24日11時30分許,長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某小區(qū)一水果店發(fā)生火災,室外物品、廣告牌匾及部分外墻保溫材料被引燃,所幸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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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核實,火災主要原因是:徐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水果店店鋪門口吸煙后,未妥善熄滅煙頭便隨意丟棄。煙頭隨風吹至旁邊堆放的空水果箱,引發(fā)明火,火勢快速蔓延至店鋪的鋁塑板牌匾,進而形成火災。
火災發(fā)生后,長春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對違法行為人徐某處以十日行政拘留。
此次火災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卻值得警醒。煙頭雖小,卻能引發(fā)火災,一次疏忽大意,就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市民,務必吸取此次火災教訓,切實增強自身防火意識,將消防安全融入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jié):吸煙時務必養(yǎng)成熄滅最后一絲火星的習慣,切勿隨意丟棄煙頭,別讓一時的“吞云吐霧”,變成害人害己的“引火燒身”;無論是野餐露營、戶外游玩,還是日常生產生活,都要時刻注意防范火災,不隨意丟棄火種、不違規(guī)堆放易燃物品,從源頭杜絕火災隱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
來源:掌上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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