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電信網絡詐騙集團主犯詐騙數額的認定
——王某洪詐騙案
入庫編號2024-04-1-222-001 / 刑事 / 詐騙罪 /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川18刑終4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詐騙集團的主犯應當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此處的“參與期間”,應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計算,“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等事實。本案共查實六名被害人,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92萬余元,但其中有兩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騙,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緬甸參加詐騙集團,故該兩筆詐騙數額應排除在王某洪的詐騙數額之外。
關鍵詞 刑事 詐騙罪 電信網絡詐騙 詐騙集團 主犯 詐騙數額認定
基本案情
2019年八九月起,楊某強、桑某(二人均在逃)等人在緬甸佤邦勐平、勐能等處成立“鼎盛娛樂”“卓越”電信網絡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眾多、結構清晰、分工明確、管理嚴格,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通過虛擬投資、投注平臺等對我國境內不特定人群實施“殺豬盤”類詐騙及“刷單”詐騙。犯罪集團成員往往采用“陌陌”、微信等社交軟件添加被害人為好友,通過虛假身份包裝、聊天獲取被害人信任,再誘導被害人在該犯罪集團設置并可后臺控制數據的“澳匯”等投資平臺投資,騙取被害人財物。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洪先后兩次偷渡到緬甸佤邦勐平加入上述詐騙集團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分別于2020年初、2021年9月回國。王某洪在詐騙窩點化名“王叔”,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具體包括后勤、考勤、財務管理、詐騙資金匯集、贓款變現、資金撥付及工資發放等工作。王某洪自述其間非法獲利人民幣1.6萬余元。目前,已查實該詐騙集團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共騙取被害人曾某、李某某等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21855元。此外,被告人王某洪還介紹黃某(另案處理)偷渡至緬甸加入上述詐騙集團,為諶某(另案處理)組織安排其他六人偷渡到緬甸參加上述詐騙集團提供偷渡資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川1802刑初5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洪退賠四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五十九萬零九十四元;王某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六千七百元,用于退賠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洪提出上訴。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川18刑終4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渡至緬甸加入詐騙集團,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在王某洪負責管理詐騙集團期間,該集團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本案共查實六名被害人,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92萬余元,但其中有兩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被騙,而王某洪2019年10月才第一次偷渡緬甸參加詐騙集團,故該兩筆詐騙數額應排除在王某洪的詐騙數額之外。
王某洪違反國(邊)境管理規定,伙同他人組織六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王某洪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王某洪在詐騙集團中負責后勤、考勤、財務管理、詐騙資金匯集、贓款變現、資金撥付及工資發放等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王某洪伙同他人在境外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王某洪一審期間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318條、第26條
一審: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23)川1802刑初55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26日)
二審: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18刑終42號刑事裁定(2023年7月4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調整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