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案外人不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推翻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
——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訴某貿易公司、林某沅、某實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入庫編號2024-01-2-471-001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粵民終447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執行異議之訴不涉及對執行依據本身對錯的評判問題。案外人所提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指向的特定標的物不應是執行依據已經確定執行的標的物。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為執行依據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訴訟主張。當事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案外人認為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存在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尋求救濟。在執行依據為仲裁裁決和仲裁調解書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仲裁調解書,但不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決事項的主張。
關鍵詞: 民事 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標的 執行依據 起訴條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廣州仲裁委員會就某貿易公司、林某沅、某實業公司企業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14000號裁決書。該裁決書第(一)項內容為:林某沅、某實業公司向某貿易公司立即交付位于某村31930.5平方米的土地及包括但不限于附表一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 由于林某沅、某實業公司沒有履行生效仲裁裁決,某貿易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2022年1月13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張貼(2021)粵15執866號《公告 》:責令兩被執行人限期履行上述裁決內容。案外人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 社對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服,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的土地屬其集體所有,某貿易公司、林某沅、某實業公司沒有處分的權利 為由,提出執行異議。2022年10月7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粵15執異33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的異議請求 。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遂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判令:1.撤銷廣 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15執異33號執行裁定;2.不得執行某村民 小組、某經濟合作社位于某村31930.5平方米的土地,即不得將某村民小組、某 經濟合作社的上述土地執行交付某貿易公司;3.確認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 社與林某沅于1993年1月1日簽訂的《專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屆滿,林某沅立 即將原承包的土地歸還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并向某村民小組、某經濟 合作社賠償2021年至2022年的土地占有使用費損失48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 某貿易公司、林某沅、某實業公司負擔。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粵15民初255號民事 裁定:駁回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的起訴。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粵民終 4470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的起訴 ,是否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執行異議之訴作為一項執行救濟制度,目的在于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其指向的特定標的物應系法院在執 行過程中審查認定屬于被執行人的標的物,而非執行依據中已經確定執行的標 的物,故執行異議之訴不涉及執行依據本身的對錯評判問題。因此,《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第二項規定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即“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 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中“原判決、裁定”,應當解釋 為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應由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等在內 的法律文書。
本案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起訴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停止案涉土地的強 制執行,確認其與林某沅于1993年1月1日簽訂的《專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屆 滿,將案涉土地歸還并賠償土地占有使用費損失等,訴訟請求內容與廣州仲裁 委員會(2020)穗仲案字第14000號裁決書相沖突,訴訟請求以推翻上述仲裁裁 決書所確認的部分內容為目的。某村民小組、某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與執 行案件中的執行依據即上述仲裁裁決書有關。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 〔2022〕11號)第30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232條、第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18〕5號)第2條、第9條、第23條
一審: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粵15民初255號 民事裁定
(2023年6月12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粵民終4470號 民事裁定(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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