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了幾條魚,就被判刑了?”
4月5日,媒體報道,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67歲的倪某因使用“真餌復鉤”在禁漁期、禁漁區釣魚,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消息一出,輿論迅速炸鍋,有網友問:“什么是真餌復鉤?”還有網友表示:“就賺了50塊錢,至于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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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得從去年10月說起。
據了解,倪某(化名)今年67歲,退休后生活清閑,兒女成家,他無須操心,平日里最大的愛好,就是拎著漁具去家附近河邊釣魚。
對他來說,釣魚既是消遣,也是晚年樂趣,偶爾釣得多了,家里吃不完,他就賣給附近的人,換點零花錢。
去年9月,他像往常一樣來到河邊,用“真餌復鉤”作釣,一共釣了7尾魚(其中包括1條鰱魚1.485公斤,6條鳙魚9.745公斤),總共11.23公斤。事后,倪某將其中的4公斤魚賣了出去,一共獲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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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沒想到,當倪某再次去垂釣時,被巡查的漁政工作人員當場查獲,隨后對自己垂釣的事實供認不諱。
最更關鍵的是,當時處于禁漁期、禁漁區,他使用的又是禁用工具,三條紅線,全踩。
那么,什么是真餌復鉤呢?
有釣魚愛好者科普:所謂真餌復鉤,就是使用活蝦、活蟲等活餌,加上一桿多鉤或多桿作業,這類方式屬于明令禁止的捕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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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被查獲后,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審理認為,倪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依據相關條例,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最終,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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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友看到“賣魚賺50元被判刑”幾個字,第一反應是太離譜了。
但法律定罪,并不是看賺了多少錢,關鍵在于行為本身是否觸碰法律底線。
禁漁期、禁漁區、禁用工具,這三條規定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水產資源,維持生態平衡。并非針對某一個人。
有人說,老人不懂法,情有可原,可法律從來不以“知不知道”為標準。
還有網友說:“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是用了真餌復鉤,這類垂釣會嚴重破壞生態。”
正所謂,不知法,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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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院在量刑時,也考慮了倪師傅年紀偏大、初犯、獲利較少等因素,因此判處緩刑,沒有實際收監執行。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已經是從輕處理。
但輿論之所以爭議不斷,是因為情理與法理之間,永遠存在張力。
從情理看,一個67歲的老人,釣魚消遣,賺50元零花錢,似乎不至于“上刑事”,從法理看,三項違法情節疊加,已經達到刑事標準。
問題在于,我們是否愿意承認,生態保護的規則,必須一視同仁,如果因為年紀大、獲利少就網開一面,那么禁漁制度的嚴肅性如何體現?
更何況,真餌復鉤屬于高效率捕撈方式,對魚類資源破壞更大,禁漁期本就為魚類繁殖恢復而設,一旦放松,影響的是整條河流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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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聲音認為,宣傳普法還需更到位,很多老人確實不了解具體禁漁細則,對禁用工具概念模糊,這或許是此案給社會的另一層提醒:規則要嚴格,普法也要跟上,否則,當“釣魚違法”成為新聞,人們第一反應往往不是理解規則,而是質疑處罰。
其實近年來,全國多地都對禁漁期非法捕撈行為進行刑事打擊,目的正是強化震懾。生態保護,不是一句口號,它需要制度,也需要執行。
倪師傅或許委屈,但法律的邊界已經畫清,緩刑判決,也體現了司法在規則與人情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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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與其說是“50元換來刑罰”,不如說是一次對規則底線的警示。
對所有人來說,都一樣,不管年紀多大,不管賺了多少,只要觸碰紅線,就要承擔后果。
規則存在的意義,不在于處罰多少人,而在于讓更多人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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