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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一個觀點,虐待兒童的行為之所以能夠長期持續,往往不僅僅是因為施暴者的殘忍,更是因為周遭環境系統性的沉默。
刷到一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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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的磊磊,他的母親何某某將毆打他、捆綁他、對他實施人格侮辱的過程錄制下來,上傳至網絡。
我不知道她上傳的動機是什么——是炫耀,是尋求某種認同,還是對自己行為的某種記錄沖動?
我并不清楚,我無法把自己代入一個愿意折磨兩歲孩子為惡者的內心世界。
有一點,磊磊的父親,是經親戚提醒才知道真相的。
且檢察機關介入此案后,“父親不愿追責”。
一個兩歲的孩子,遭受了長期的毆打、捆綁和人格侮辱,他的父親,不愿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
講講法律,虐待罪,在現行刑法框架下,原則上屬于自訴案件。
所謂自訴,是指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原則上不主動介入。這一設計的初衷,大致是將家庭內部的糾紛與公權力保持一定距離,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但這個邏輯,放在成年人之間、雙方均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場合,或許有其合理之處。
一對成年夫妻之間的輕微沖突,當事人若選擇私下和解,不希望對方坐牢,公權力的強行介入未必是當事人需要的。
但這個邏輯,在面對兩歲的磊磊時,徹底失效了。
如果沒有被害人提起訴訟,案件就無法啟動。被害人是誰?
是磊磊。磊磊能告狀嗎?不能。那誰來替磊磊告狀?
法定代理人。通常情況下,是父母。
父親不愿追責。
母親是施暴者本人。
于是,在這個設計下,磊磊陷入了一個困境,這是磊磊真實經歷的處境。
新聞的后續報道中,檢察機關選擇了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
兩歲的孩子,無疑符合無法告訴的條件。
檢察機關的介入,是制度彈性的一次正確運用。
何某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
隨后,檢察機關支持父親申請撤銷何某某的監護人資格,法院采納了這一申請。
目前,磊磊的舅婆已成為臨時照護人。
幾點假設,如果何某某沒有將視頻上傳網絡,如果親戚沒有偶然看到并告知父親,這個案件會被發現嗎?
二是,父親不愿追責的背后,是什么?是對妻子的庇護?是對家丑不可外揚的遵從?是擔心對方坐牢之后自己要獨自承擔撫養責任?還是某種我們外人無法理解的情感糾葛?
檢察機關最終依法提起公訴,繞過了父親的這個選擇。
還有,撤銷監護權之后,磊磊由舅婆照顧。
這當然是當下最好的安排。
但最好的安排和好的處境之間,仍然有一段距離。
一個兩歲的孩子,在本該被妥善照料的年齡,經歷了長期的毆打和捆綁,他的內心留下了什么,我們不知道,也許連他自己將來也無法完整表述。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這個框架的內在邏輯是,家庭是私領域,私領域具有某種神圣性,外部力量的介入是對這種神圣性的冒犯。
但這個邏輯有一個根本性的漏洞:
它假設家庭內部的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主體,都有能力為自己的處境作出自主選擇。
成年人決定留在一段有問題的婚姻里,這或許是他/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選擇,外人的介入確實存在邊界問題。
但兩歲的磊磊,不是平等的主體,他對自己的處境沒有認知能力,沒有逃脫能力,沒有求助能力。
“家務事”這個框架,在這里成為了一種對施暴者的保護,而不是對家庭自主性的尊重。
假設父親不說,親戚不插手,鄰居不報警,法律原則上需要受害者自己告訴——這一層一層的沉默和退縮,就會共同構成了一堵將孩子隔絕在暴力里的墻。
磊磊應該已經在舅婆家里安頓下來了,報道里說,確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我相信這句話是真的,但妥善安置是一個很低的標準。
在妥善安置之上,還有被愛,還有安全感,還有相信這個世界是可以信任的。
這些東西,一個兩歲就經歷了長期毆打和捆綁的孩子,能不能在此后的成長中慢慢建立起來,沒有人能保證。
有研究者指出,早期的暴力經歷會在人的神經系統留下痕跡,影響人對威脅的感知、對親密關系的回應、對自我價值的判斷。
人有恢復力,有成長的可能,有被善意重新塑造的機會。
但這種可能性需要條件,需要時間,需要穩定的照料,需要也許未來某一天的專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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