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辯律師劉錄律師在第三屆交大刑辯論壇做主題為“運用刑辯的策略和抗爭獲得有效辯護”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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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榮幸,第三次受邀來到交大刑辯論壇,與各位師友交流學習。之前,我主要是給大家分享虛假訴訟案件的辯護技術與經驗。這次周小羊律師跟我說:不能再講虛假訴訟,同一首主題曲反復唱,容易讓人審美疲勞,你要換個主題、挑戰一下,把你放在第三個環節“涉稅案件辯護”。我說沒問題,因為刑事辯護的思想、經驗、理念,乃至辯護的勇氣與法庭控場能力,其實都是相通的。我始終認為:刑事辯護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刑事辯護拒絕紙上談兵、好為人師、炒作概念、更不能故弄玄虛販賣一些什么心靈雞湯。真正的刑辯,應當以極致的專業、高度的智慧、適度的勇氣,去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案件公正處理去拼。刑事辯護考驗的是一個律師的經驗與智慧。
接下來我結合兩個實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這個案件,公訴機關最初指控我的當事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情其實非常簡單:我的當事人以某物流公司名義,與中石化加油站簽訂買賣合同,以物流公司賬戶支付貨款,中石化據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交付加油卡。整個交易是據實交易、據實開票,建立在真實交易基礎之上,根本不存在“虛開”行為,與刑事犯罪毫無關系。但公訴機關認為,當事人將加油卡及副卡拆分后,優惠轉賣給不需要發票的大車司機,再將發票提供給物流公司賺取手續費,獲利遠高于讓利部分,便主觀認定“錢款來路不正、涉嫌違法”,非要安一個罪名,最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起訴。公訴人雖對律師尊重,但立場十分固執,不愿糾正。
我在法庭發問階段,圍繞“虛開”的基本構成,對當事人進行了層層追問:?你有沒有開票資格??你有沒有開過任何一張發票?當事人答:都沒有。
我再問:中石化開具發票,是基于物流公司真實付款、真實購卡,是虛開還是實開?當事人答:當然是據實開具。我當庭指出:中石化沒有虛開,被告人也沒有虛開,被告人從未開具過一張發票。指控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無異于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時我在辯論意見中明確:本案屬于合法的民事買賣行為,絕不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只有民事違法、行政違法,且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無法通過民事、行政途徑予以救濟和修復時,才能動用刑法這一最后手段。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權利義務僅約束簽約雙方,誰付款、開票給誰,是基本的民事法律邏輯。這一番辯護,實質上釜底抽薪,摧毀了公訴機關的原始指控邏輯。法庭辯論結束后,公訴人變更罪名,改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再次開庭時,我隨即再次通過發問,拆解這一新的指控邏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刑法上屬于對合犯,必須以存在“非法出售”行為為前提,如同行賄與受賄,缺一不可。
我問當事人:?指控你非法購買,那是否有人向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是中石化依法開具,中石化存在非法出售發票行為嗎?當事人明確回答:沒有,中石化是據實開票,不存在非法出售。至此,第二個罪名的邏輯鏈條再次斷裂。令人遺憾的是,公訴機關并未就此糾正錯誤,又將罪名改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到這一階段,案件已出現明顯轉機,也到了必須升級辯護策略、強化抗爭力度的關鍵節點,甚至應當通過控告、投訴等方式,推動辦案人員糾正錯誤。但由于當事人家屬顧慮重重,擔心強硬抗爭會招致對當事人不利的后果,不愿配合進一步抗爭。我深知,在某些司法環境下,即便律師在法庭上道理講得再透徹,也未必能左右最終結果。在家屬不愿抗爭、辯護空間受限的情況下,我最終沒有參與本案二審。據我了解,此類模式的案件在其他地區,因爭議巨大、定性存疑,大多未作犯罪處理。
根本原因就一條: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認定犯罪,必須嚴格恪守罪刑法定、主客觀相一致、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基本原則。不能因為主觀上覺得某人“賺錢來路不正”,就罔顧事實與法律,強行安插罪名、追究刑責。這個案件最終未能取得無罪結果,核心就在于:家屬放棄抗爭,律師縱有渾身解數,也獨木難支。
講到“抗爭”,我再舉一個我們通過堅持抗爭、策略得當最終取得突破的案例。在山東辦理的一起案件,公訴機關最初指控盜竊罪。涉案金額五十余萬元,一旦盜竊罪成立,刑期將在十年以上,對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但我們始終認為,本案實質是采礦行為,若定性為非法采礦,刑期僅三年左右,兩者天差地別。我們先后與公訴人溝通二十余次,公訴人雖態度客氣,但始終拒絕變更罪名。在審判階段,我與馬耀東律師決定轉變策略,啟動控告程序,持續抗爭半年之久,最終推動案件改判。
我們主要控告三個核心問題:第一,違規不采信關鍵證據,歪曲事實、錯誤適用法律。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為專業行政機關,已出具正式意見,明確案涉行為屬于采礦行為,公訴機關卻拒不采信。不勘察現場、不尊重專業意見,僅憑書面材料主觀入罪,是典型的紙上談兵、胡亂指控。
第二,存在明顯選擇性執法。當地存在大量類似采礦行為,卻僅對本案當事人追究刑責,涉嫌人情案、關系案。孔子講“不患寡而患不均”,個體可以承受不利后果,但絕不能容忍不公對待。選擇性執法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與社會穩定。
第三,辦案程序嚴重違法,輔警涉嫌參與審訊、行使偵查權。司法權不可私相授受、不可隨意替代,輔警參與審訊、制作被告人供述,屬于典型的濫用職權,依法應由監察機關管轄。經過持續、專業、有理有節的抗爭,本案最終變更罪名為非法采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盡管我們仍堅持無罪立場,但這一結果已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兩個案件對比說明一個道理:專業是刑辯的基礎,但勇氣往往是破局的關鍵。專業問題,大家認知相差不大;但當辦案機關固守錯誤、不愿糾錯時,律師的勇氣、策略與堅持抗爭,才是推動案件突破的核心力量。刑事辯護,從來不止是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更是在關鍵節點敢于亮劍。
作者:劉錄,北京瀛和(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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